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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应力挺连续性创新

发布时间:2023-06-14 13:55:02作者:贺昊 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来源:医药经济报

明“创新”定义方得始终

创新的意义之一,应该是让那些原本需要专业人士或者具有某种门槛的享受生活方式变得平民化,比如当下的手机之于摄影。价格降低,应是创新的意义之二,即借助创新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价格,进而实现真正的平民化。因此,创新从伦理学或社会学的角度,事关人的平等。从经济学的角度,创新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降低技术门槛的一大动机,来源于扩大顾客规模。基于消费者具有高弹性的需求,通过降价,商家可获更多利益。这种降价是基于创新带来的成本降低后的降价,与单纯基于竞争的降价有本质不同。实际上,面对高弹性需求,一旦通过连续创新来祛除技术壁垒与价格壁垒,创新者和受众都将受益,这是真正的帕累托改进。

创新的尽头,是颠覆式创新。连续创新所掀起的“质量不变甚至提升,而成本与价格不断降低”的“帕累托改进”螺旋,最终会呈现新产品(服务)对原有产品(服务)的基本替代和对市场的垄断。而垄断,又催生了新的原创创新,开启了新的创新螺旋循环。而现实社会,市场即普罗大众的需求选择是真正的“灵犀一指”。让普罗大众得以施用这“灵犀一指”的,是连续创新,是不断地降低成本降低价格,带来质量稳步提升。这是创新由“原初创新”走向市场并颠覆传统的关键。缺失了连续创新这一关键环节,仅靠财政补贴,无法催生真正的颠覆式创新。

DRG/DIP应鼓励连续性创新

据笔者观察,当下部分医疗机构对DRG/DIP的认知存在一些误区,因此有必要先明定义、正认知。DRG以及衍生的DIP,本质是控费工具。首先需要明确,这一工具的第一受益人是患者,亦是其核心属性。其次,DRG/DIP应该是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连续创新的工具。

笔者认为,医疗机构的创新分原初创新与连续性创新两种。原初创新,即对现有的具有技术门槛事物的一种否定,需要突破性技术革新。而连续性创新更多地对应于“纯应用研究”,旨在不断降低价格门槛。

原初创新,因为其巨大的初创成本,难免以高价作为对偿。在笔者看来,医疗的原初创新,可更多在高端医疗发力。采用新技术、新诊疗方式的回报,是支付与采用新技术、新诊疗方式降低成本后的差额,是“结余留用”。只有这样,才会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连续创新。

当前DRG/DIP改革,医疗机构存在足够的调整空间。借助制度设计,催生连续创新的意义可能更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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