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4 11:38:52作者:四川药监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部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企业所在地省药监局检查分局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各市(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等情况每季度报送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和企业所在地省药监局检查分局。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政务服务,认真落实《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环节创新发展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药监办〔2023〕1号),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零售企业监管中的具体问题,实现相关事项行政许可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推动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四川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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