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7 14:54:01作者:本报综合来源:医药经济报
6月5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陕西省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意见建议的函。鼓励发展药品零售新业态、新模式,满足边远地区、旅游场所、居民区、商业区、医院等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
《规定》明确,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依托实体店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药品销售点。零售连锁总部依托连锁门店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连锁门店延伸销售点管理。《规定》还强调,可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处方药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指导用药的服务,在执业药师指导下销售药品。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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