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9 10:54:39作者:傅书勇来源:医药经济报
【背景资料】 医保基金监管力度空前,国家医保局多次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但依然还有各种形式的诈骗。5月23日,上海警方披露多起医保诈骗犯罪案件。据悉,医保诈骗嫌疑人采取每月多次就诊、少量配药等方式逃避监管和打击。通过医保账户开出指定药品,低价大量回收后再加价销售至异地,最终药品以原价重新流入市场,医保诈骗嫌疑人也从中倒卖获利。
从骗保行为驱动因素角度来看,骗保行为大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有价格差,即医保卡持有人可以低于市场价买到药品;第二,存在畅通的非法销售渠道,即可以通过非法渠道实现骗保药品变现;第三,骗保人违法成本较低,即相对于获利来说,违法成本相对较小。
骗保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对制药企业也造成了潜在危害。骗保所售药品,不能保证药品流通符合GSP认证要求,这对药品质量产生巨大危害,一旦患者购买和使用这些药品后,极大可能产生严重的“药害事件”,势必会让药品MAH及其生产企业蒙受巨大损失。由此可见,打击骗保行为,制药企业责无旁贷。
要消除这种形式的骗保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措施考虑:
严格处方和审方行为
医保支付政策是国家对医保卡持有人的一种福利,因此,医保支付价格会低于药品市场价格,价格差难以避免。为避免医保卡持有人主动参与骗保行为,可以严格限制医保卡持有人的购药资格,即必须持有医生处方、药师审方才能用医保卡支付购买,根据医保卡持有人患病状况和用药量开具对应的处方量。这种做法可以做到即使存在价格差,但医保卡持有人也仅能购买刚好够用的药物,切断“变卖低价药”获利的源头。
完善药品追溯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药品追溯体系,但药品追溯码中仅包含药品生产信息,缺乏物流和渠道信息。换言之,可以查询药品真假,但不能防止窜货行为。有些企业为了实现销售利润最大化,可能会自行在全国多个区域内进行合理的药品调配,但这种行为必须符合GSP认证要求。而骗保行为是恶意窜货,肯定不符合GSP认证要求。为了避免骗保药品在市场流通,企业必须主动在药品最小包装上印刷“区域码”,即指定药品销售区域。一般情况下,药品在指定销售区域内销售,出厂价格一致,价格空间非常小,可以降低骗保人的盈利空间。另外,一旦这些药品被销往其他区域,也能够被精准查询到。甚至可以包含“药品销售码”,即刷码后可以识别药品是否销售过。扫码信息可以直接连接医保部门,让骗保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扫码销售。
加大惩罚力度
在骗保链条上的所有参与人,其行为准则为所获利益大于承担风险或成本,尤其是被抓概率若是较小,会激发他们进一步以身试法。欲去“沉疴”还需猛药,要对链条上所有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尤其是“主谋和帮凶”,处罚成本要十倍以上其获利金额,甚至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如对于骗保链条上那些用医保卡买药的人,可以取消/限制其医保卡购药资格。同时,从终端扎紧“口袋”,严查骗保行为销售终端的“重灾区”:第三端和小型零售药店的进货渠道,让这些终端不敢采购骗保获取的药品。也可以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重奖,医保卡持有人也有可能转为“钓鱼人”,从而打一场打击骗保行为的“全民战争”。
综上所述,骗保行为的背后是利益驱使,在补强监管政策和惩罚措施的同时,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标本兼治,实现强化“不敢骗”的震慑,扎牢“不能骗”的笼子,增强“不想骗”的自觉性,发动群众力量,让打击骗保行为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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