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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同源产品直播绷紧“合规弦”

发布时间:2023-05-22 10:26:51作者:邓勇 王哲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有媒体曝光了部分电商平台主播通过“剧情演绎”“夸大功效”等方式,将茯苓、三七等常见的药食同源产品包装为所谓“神药”“外星科技”,诱骗老年人抢购其所推销的药食同源产品,以谋取暴利。该事件的曝光为直播电商平台销售药食同源产品监管敲响了警钟,对相关产品的广告宣传应当给予足够重视与警惕。


产品分类

药食同源产品同时具有药物属性与食品属性,根据产品特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功能性食品类 这类产品主要是具有健康保健功能的食品,如高钙奶、蜂蜜等。

2.保健食品类 这类产品含有一定量的可调节人体机能的活性物质,为保障活性物质含量,该类产品通常采取一定的特殊工艺如提取、分离或浓缩食品中用于保健养生的活性物质成分。比如蛋白质粉、维生素片、鱼油等,即属于保健食品范畴。

3.传统中药饮片类 这类产品以传统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经过炮制、配方而成,如黄芪、白芷等,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药品范畴。

4.中药保健食品类 这类产品结合中药理论,使用传统中药材制成,作为保健食品使用,如当归丸、西洋参颗粒等,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药品范畴。

法律规范

现阶段,我国关于审查药食同源产品广告的相关规范主要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

不同类型的产品对应不同的监管法律规范。


违法行为

药食同源产品在进行广告推广尤其是通过新媒体渠道推广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第一,虚假宣传。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有些药食同源产品的广告文案和宣传语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夸大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宣称产品能够治疗某些疾病或具有显著效果等。

第二,医疗用语滥用。有些药食同源产品在广告推广中使用医疗用语渲染健康压力或表达产品功效,但这些用语只能在严格的医学语境下使用,而非一般商业广告。

第三,“地毯式”推广。一些商家为追赶药食同源产品的市场风口,在多种平台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告投放。此举不仅会导致群众产生厌烦情绪,更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对广告形式的禁止性规定。


改进建议

针对直播销售药食同源产品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可推行以下改进措施:

第一,加强监管。加大对直播销售药食同源产品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起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标准化管理系统,严格把控商家和主播的行为。

第二,完善评价体系。建立评价体系对商家和主播进行权威评价,明确业绩、质量、服务等各方面的考核指标,对得分低或表现差的商家和主播予以惩罚或淘汰。

第三,推动技术升级。利用科技手段,例如区块链技术、AI智能识别等技术,对直播销售药食同源产品进行溯源追踪和质量检测,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的建设,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增强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形式提高消费者对药食同源产品的风险意识,让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能够主动了解产品质量和副作用等信息,自主选择购买方式。

(作者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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