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7 16:38:06作者:山西药监来源:医药经济报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山西省药监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新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管理工作。
7月1日起,新麻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向山西省药监局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取得定点生产资质并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后方可组织生产。
7月1日起,生产的新麻精药品必须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药品标签、说明书的修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7月1日起,不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销售新麻精药品。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按照公告规定将调整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山西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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