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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谈判药品长效落地

发布时间:2023-05-15 12:38:41作者:赖诗卿来源:医药经济报

随着谈判药品日益增多,谈判药品能否进入医疗机构落地使用成为关注焦点。医保谈判药品多为独家创新药品,多数为专利药,药品还没有过专利期,也没有可替代性的仿制药。国家谈判药品上市从“先进医院,后进医保”变成“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提出了挑战。


改革药事管理体系

如何加强医保目录精细化管理,做好谈判药品与地方医改政策的衔接是各地医保部门的新课题。

首先,医疗机构要落实国谈药品落地的主体责任,从国家鼓励创新的角度认真落实创新药的合理使用。医院要重新定位医院药学部门职能,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改革药事管理体系,创新药学服务模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优化药学人员队伍结构。

其次,必须实行分类管理。对于谈判药品中部分医保目录转谈的药品,有一部分药品是不鼓励使用的,要妥善处理与现有医改政策的衔接。对新准入的创新药品,按照临床治疗的不同领域和不同需求进行分类管理。比如,可以分病种管理,肿瘤用药以医疗机构配备为主,罕见病用药可以定点药店配备为主。临床科室对谈判药品有需求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申请情况要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会议;对于临床急需的谈判药品,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当简化引进流程,进一步提高可及性,确保患者用得上谈判药品。

第三,优化合理用药环境。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相关考核指标计算方法,统筹优化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政策、医保单列支付政策、医院处方管理政策等。进一步优化药品结算机制,研究解决国家谈判药品入组DRG结算问题,促进谈判药品进入医疗机构并合理使用,形成长效机制。


健全“双通道”保障

2021年,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落实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意义重大。落实“双通道”政策,是保障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重要渠道,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进入“双通道”的药品目录如何确定?二是处方来源如何界定管理?是否需要遴选医疗机构定点?处方医生资质要不要定?药店定点需要什么条件,是由药品企业定还是管理部门定?三是“双通道”药店药品价格如何管理、如何结算?定点药店是否要控制医保基金额度,报销比例按药店还是按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结算,药店医保额度是否计入出具处方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与医院DRG收付费怎么衔接?四是定点药店与出具处方医疗机构如何对接运行,处方如何流转?五是谈判药品很多是肿瘤靶向药、生物抗体类药物,这些药物的使用需要配套临床服务,定点药店只能提供药物给付、储存等服务,如何解决临床给药过程中的服务和风险管理问题?六是如何监管?“双通道”机制将原来院内管理部分职能转移至院外,管理环节增多,与之带来的责任如何界定?如何防范利用药店渠道的骗保行为?如何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包括备案登记、处方开具、药品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监控和监督,确保基金和药品精准用于需要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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