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0 10:55:20作者:本报综合来源:医药经济报
5月5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提出在上海市内生产、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符合的标准,上市前应提交备案材料,取得备案号后方可上市销售使用,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跨省在上海市销售使用的要求等。
对于备案资料不真实,与实际生产、销售情况不一致的;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的;备案人申请取消备案的;备案后审查不通过的;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上海药监将依法取消相应企业的中药配方颗粒备案。
另外,5月4日,广东省药检所发布蓼大青叶配方颗粒等11个品种质量标准的通告(2023年第2号)。标准自2023年4月21日起实施。
5月4日,贵州省药监局正式发布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十六批)16个品种。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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