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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冒充”解惑

发布时间:2023-05-04 13:53:22作者: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冒充”是多形态的,既可以是产品的冒充,也可以是行为的冒充。如果仅仅将“冒充”限定于产品的冒充,显然有失片面,也有违法律对“冒充”的定义。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作为假药的认定情形,“冒充”就是以欺骗甚至欺诈的方式以假充真、以彼充此。

从危害后果看,无论是产品冒充还是行为冒充,所产生的伤害并没有实质性差别,但许多时候,行为冒充更容易让人轻易相信,进而上当受骗。

  

基本特征


1.用于冒充的产品并不具有药品的属性,或不具有药品的功效,或没有药品的外在形式,如包装、标签、说明书没有药品的宣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标注。

从已有的执法实践来看,用于冒充的产品多见于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化妆品、消字号产品、医疗器械等。

2.被冒充的药品或是具有具体的药品名称,或是含混宣称为药品,如祖传秘方、纯中药秘制、特效药等,但更多宣称对疾病具有功效,甚至回避药品的字样,只是宣称针对哪些疾病、会有哪些功效。而这些疾病往往是常见病、慢性病或疑难杂症。

3.冒充的方式多种多样。一是在销售产品时夹带广告、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资料,在这些资料中宣传产品是药品或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在阅读资料后,会让人误以为这些产品可以治疗疾病。二是利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在广告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对疾病的功效,给人以可以治疗疾病的误导。三是开设健康讲座,以健康、长寿、与疾病抗争、改善提高生活质量的名义,对用于冒充的产品进行疗效宣传,并通过赠送礼品、试用等方式获取信任。四是在销售、提供使用时,将非药品作为药品进行功效宣传或直接使用于患者等。  


证据锁定


首先是用于冒充的产品实物。用于冒充的产品本身并不是药品或不具有药品的属性,只有当其被用于冒充药品时,才可以认定为假药。未被用于冒充药品时,不管是合法产品还是非法产品,都不应作为假药认定。

其次是与产品捆绑的介绍、宣传其为药品或对疾病有疗效的广告、说明书、使用手册或其他材料。

再次是大众媒体、网络平台等将用于冒充的产品宣称为药品,或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视频、照片、截图以及下载的电子数据等。

第四是针对用于冒充药品的产品具有药品功效的讲座、推介会等活动的文字材料、现场照片、视频,讲授人的笔记、PPT、讲课材料,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实施冒充药品行为的材料。

最后是受害人的受害经历。主要是受害人及其亲属、朋友对受害过程的陈述,包括受惑于冒充行为,误认为用于冒充的产品可以治疗疾病而购买和接受使用。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以及造成身体伤害的诊断或治疗的证明材料等。

  

处理建议


非药品冒充药品至少涉及两个法律行为:一是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假药的认定情形,冒充之物当认定为假药,依法按照销售、使用假药予以处罚;二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依法按照消费者购买假药金额的三倍予以赔偿。

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对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处罚,不影响和排斥因欺诈而对消费者的赔偿。以欺诈的赔偿代替对冒充行为的处罚,是对销售、使用假药行为的放纵,是对法律的亵渎,有可能涉嫌监管渎职。

最高检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中关于渎职犯罪案件有两项罪名的立案标准应引起重视:一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四百零二条),二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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