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双通道”新时效多赢施策

发布时间:2023-04-27 09:36:57作者:傅书勇来源:医药经济报

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扩大谈判成功药品销售渠道,保障参保患者利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早在2021年4月22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明确将临床价值高、需求迫切、费用高、替代性不高的药品纳入“双通道”,同时从国家层面明确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供应保障范围(医保支付标准与医疗机构统一),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纳入统筹基金的结算范围。

那么,“双通道”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差异?各地落地进度与效果如何?

各地政策存异同

梳理发现,各地“双通道”政策中,呈现出一些差异性。

如江西省实行分类管理,将谈判药品分为三类进行管理:A类药品为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B类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用药人群特定(重特大疾病或传染病应急需要等)的谈判药品;C类药品为对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规定限制不能或不宜在药店销售或易滥用易导致医保基金支出不可控的谈判药品。A类和B类药品纳入“双通道”,A类不设起付线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B类药品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和个人负担的定额费用政策支付。湖北省则将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按乙类管理,且不设起付线,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各地区在实行“双通道”政策时,均要求“三定”模式,即患者由“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在“规定机构”购买“规定药品”。也有实行“四定管理”的地区,如苏州市要求定用药资质、定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定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定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还有一些地区实行“五定管理”,如四川阆中、南充、自贡、资阳等地区实行定认定机构、定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供药机构、 实名制管理。可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双通道”购买产品均要做到明确机构、医生、药品,确保谈判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可控、可查、可支付。

执行过程有差别

虽然“双通道”政策对医保谈判品种快速落地提供了强有力的医保政策支持,但由于各地区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是医保支付标准方面。目前大部分省份全部纳入医保谈判品种,有些省份进行分类管理,且在医保支付标准上存在差异,如有些省份不设起付线,有些省份设置一定的起付线或个人支付比例。另外,支付标准也存在差异,如湖北、江西等。笔者认为,这种差异或影响患者医保公平性,甚至导致更多的异地就医行为,某种程度上也会增加支付标准较高省份的医保支付压力。

二是处方流转政策方面。对相关利益方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只有促进医保谈判品种实现“双通道”快速提高销售额,才能让制药企业有更大幅度的降价动力,最终惠及患者。事实上,在医保部门推动下,制药企业和第三方等组织愿意也有能力建立处方流转平台,但这个过程中也要兼顾医生的利益。由于医生在处方流转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处方决策权,理应拥有一定的劳动回报,所以,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合理激励,才能够让医保谈判品种通过处方流转实现“双通道”顺畅销售。

综上,目前国家医保谈判及“双通道”等配套政策越来越清晰和完善,制药企业参加医保谈判的积极性已被更多调动起来,患者也逐渐获得了更多福利,无疑是一项多赢政策。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