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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属性判别

发布时间:2023-04-12 10:36:28作者:王涤非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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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执法人员在医疗器械检查中经常发现,部分眼镜店经营仅标示了卫生许可证号的隐形眼镜护理液,这些产品并没有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那么,对于此类产品应以消杀产品还是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认定?

两部门管理分类均有效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及现行的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都将角膜接触镜(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归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定义为“用于硬性角膜接触镜的清洁、消毒、冲洗、储存等功能的产品”。隐形眼镜护理产品主要用于隐形眼镜的清洁、消毒、冲洗等,与医疗器械安全使用关系密切,如果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可能会引起眼部疾病,影响人体(指眼部)健康,有必要严格管理。因此监管部门将其归属于医疗器械,而且是第三类医疗器械。

另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消毒管理办法》所规制的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2006印发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一)》第二部分卫生用品、2009年印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附件,均列出了隐形眼镜护理液、隐形眼镜保存液和隐形眼镜清洁剂。故上述产品也应按消毒产品管理。

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对相同的产品从各自角度进行了管理分类,应当说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说有区别的话,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需要“双许可”,即生产主体与产品都需获得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而消毒产品则是“单许可”,只需生产主体获得卫生许可,产品本身不需要许可。在法律上来看,两个部门许可的效力并无孰高孰低之分。

判断关键在于预期用途

值得注意的是,对某一具体产品而言,两个部门的许可并不完全重合,判断的关键点是预期用途。以具体实例进行说明:

实例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某未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其成分标注为“含氯化钠、聚六亚甲基双胍”等,用途为隐形眼镜“清洁、消毒”。虽然这种产品描述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6-02接触镜护理产品之一“以氯化钠为主要有效成分的生理平衡盐水溶液”基本一致,但其作为《消毒管理办法》管理的卫生用品也完全合规。在各自的法律意义上,两种管理模式并行不悖,不能认为这一产品未经注册。

关键原因是,上述隐形眼镜护理产品用途符合国家标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的条款:“隐形眼镜护理用品还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有消毒作用的)、使用范围。”

实例二:另一个未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隐形眼镜护理产品,标示用途为隐形眼镜的“消毒、除蛋白”。经对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6-02接触镜护理产品之一“用于去除接触镜表面的沉淀物和其他污染物”,产品名称示例为“除蛋白护理液”。可以看出,这一产品预期用途与医疗器械相同,去除蛋白沉积并非是消毒作用,而是医疗器械类接触镜护理产品所特有。因此,这一产品已进入医疗器械领域,需按照法规规定获得注册批准后才能生产销售。 

[结语]

监管人员检查发现无注册证号的隐形眼镜护理液等产品时,作出是否合法的判断,应按照产品的预期用途。如果超出《消毒管理办法》的涵盖范围,则属于应注册而未注册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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