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0 12:38:32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来源:医药经济报
细化违法行为表现方式
1.结合新反垄断法要求,新增了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第五条),完善了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行为(第七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第八条)、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九条)等规定,新增了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违法主体(第十条)。
2.结合执法实践,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表现方式予以进一步细化与完善(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进一步明确执法要求
1.新增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的要求(第十六条)。
2.新增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3.明确将消除相关竞争限制作为执法机构结束调查或者提出行政建议的基础和关键点,为执法机构提供了有效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增加执法约谈的规定
对新反垄断法引入的执法约谈制度予以完善,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程序、方式等,提升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效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新添行纪衔接相关内容
新增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期间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衔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涉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第二十九条)。
充实竞争倡导的内容
1.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支持、促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化公平竞争理念,改进有关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竞争倡导方式(第三十条)。
2.鼓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增强公平竞争意识,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提升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能力(第三十条)。
另据了解,《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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