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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行政垄断 肃清竞争秩序

发布时间:2023-04-10 12:36:16作者:特约评论嘉宾 梁毅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性垄断,打击清除不正当竞争行为,代表了疫情后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地方市场经济秩序大清查、大整顿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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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的表现形式包括:限制本地企业购买本地的商品或服务;限制外来的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利用行政命令公然干预执法与司法;以及凭借行政权力促使不正当的行业垄断行为等。更有甚者,地方保护主义发展为公然兜售权力的寻租行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6月修订)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用一章的篇幅,着重强调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为本次《规定》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

2022年,工信部、药监局和医保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其中“保障措施”中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取消不合理的药品市场准入要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肃清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决心可见一斑。而《规定》的出台,便是对行政部门滥用权力包庇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为公平竞争的医药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打击力度有增无减


近几年,医药领域地方保护的不当行政行为主要体现在药品配送和体检领域,且多发生于地方卫生健康局。

如: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等方式限定职工健康体检医院;有关政府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遴选药品配送企业,导致其他医药配送企业无法进入该区域市场;行政机关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鼓励优先采购本地生产的中药饮片等。

医药公共卫生属于民生领域的重要行业,政府在医疗卫生、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应当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

自2022年6月新修订《反垄断法》出台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持续进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截至2023年1月,共打击医药卫生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件8件,其中5件为地方卫生健康局限制公职人员定点体检医疗机构,1件为指定医药供应商提供医药物资配送服务,1件为限制某保险公司作为该市医疗机构的保险单位,1件为限制药械耗材供应商,破坏医药经营市场的公平竞争。

相信在《规定》的指导下,相关领域的打击力度将有增无减,各行政机关也须相应地进行自我清查,加强自我修养,勇于自我革命,才能在正风肃纪的深入行动中无往不利。


掐断医卫腐败根芽


医药卫生领域滥用行政权力实现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屡见不鲜,某些经营者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挖空心思、费尽心机,采用智能化、隐蔽多样化、危害潜伏期长的行贿手段,腐蚀医疗机构和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近十年来,医药领域的受贿行贿行为得到大力整治,但在某些地方保护“羽翼”之下,仍不乏医商合作过密、医药代表变相行贿之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指出“要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规定》清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背后,潜伏着一张正风肃纪的大网,基于地方保护行为,顺藤摸瓜。而本次发布《规定》就宛如各地的“杀虫剂”,喷一喷,破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辅之以一系列的执法专项行动,让医卫腐败行为无所遁形。


★★★ 结语 ★★★


简言之,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行政部门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表现,仅看重局部利益而忽视整体利益,也是医卫领域某些领导干部党性修养不足的体现。《规定》的出台,对于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而言既是补充,也是强调。

在《规定》的指导下,各地市场监管局应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向经营者开展行政指导,并督促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学法知法守法,肃清不正之风,营造清朗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本文作者系中国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药事管理系主任、ICH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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