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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4-10 12:15:29作者:中国食品药品网来源:医药经济报

4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35条,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化妆网络经营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监管对象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通过自建网站以及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办法》规定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细化管理规定


《办法》对各项管理规定进行细化,压实平台管理责任。如,明确重大线索转送制度: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发现的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后,应当将相关情况及平台内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同时,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按季度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处置情况。


履行披露义务


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办法》细化了其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信息展示、风险控制、召回要求、配送要求等义务。

根据《办法》,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关注所经营化妆品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对于抽样检验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儿童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等情形,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仍继续经营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该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等予以公示,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加强网络监测


《办法》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各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化妆品网络经营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活动的网络监测。

《办法》还明确了不同层级监管部门对于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的管辖权。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管辖。对于平台的管辖权,其中平台未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由平台住所地省级药监部门管辖;其他违法行为由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管辖。

《办法》同时细化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风险处置措施、监管协同等要求,强化平台所在地、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等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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