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使用过期医械认定须分类处置

发布时间:2023-04-06 10:29:42作者:王元升来源:医药经济报

在日常监管中,笔者发现一些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标签标识超过使用期限,涉及不同产品及不同情形,是否均应认定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

案例一

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在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中发现,A医院医疗器械库陈列架合格区陈列有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用镊。该产品为金属材质,以塑料袋非无菌封装,尚未开封,产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609,使用期限:1年。后来A医院提供了一份医用镊生产企业出具的声明,声明中表述:本公司医用镊的使用期限从打开包装之日起计算。

对于涉案产品的认定,执法人员有两种意见:

[意见1] A医院的医用镊在监督检查时已经超过使用期限,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意见2] 虽然A医院使用的医用镊标签标注的使用期限已过,但该产品只是在医院的医疗器械库储存,并未打开包装使用于临床,且医用镊的使用期限应当从打开包装使用的时候开始计算。因此,不能认定A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A医院的行为不涉嫌违法。

[点评]本案需要厘清以下关键问题:

1.医用镊为非灭菌封装的无源医疗器械,其材质为金属材质,产品性质比较稳定,判定是否超过使用期限,应从产品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

2.医用镊在库房储存,A医院未打开封装使用,其使用安全性没有发生改变。既然没有开始使用,就不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问题。结合生产企业的声明,从安全、节约的角度,可以认定A医院不涉嫌违法。

为了避免产生歧义,笔者建议,对于性质比较稳定的金属材质的无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注册时,针对打开包装及未打开包装能够保证安全的使用期限进行试验论证,并根据试验论证结果,在经备案或注册的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标注“本品打开包装的使用期限为X年,未打开包装的使用期限为X年”。

案例二

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在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中发现,B医院中医理疗室治疗车内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产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0109,灭菌有效期:20220108。此外,治疗车内还存放有几盒其他批次未超过灭菌有限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两个批次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的使用记录。

对于涉案产品的认定,执法人员有两种意见:

[意见1] B医院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在监督检查时已经超过灭菌有效期,应认定为B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并予以处罚。

[意见2] B医院中医理疗室治疗车内有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同时也存放有尚未过期的该器械。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并未发现B医院中医理疗室正在使用以及已经使用了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因此不能认定B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B医院未对治疗车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进行使用前质量检查,未及时清除超过灭菌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即“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应当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即“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点评] B医院中医理疗室治疗车存放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有超过灭菌有效期的,也有尚未超过灭菌有效期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B医院不能提供“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的使用记录,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中医理疗室不同于医疗器械库房。医疗器械库房是储存环节,中医理疗室是使用环节。在使用环节发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视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案例三

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在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中发现,C医院正在使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整机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安装使用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自使用于临床以来,未更换过任何部件。经查,该产品为整机注册,使用期限为10年,其中整机中部件之一的“X射线管组件”为外购其他企业的产品,产品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使用期限为4年。

对于涉案产品的认定,执法人员有两种意见:

[意见1] C医院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中的“X射线管组件”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18年5月10日,使用期限:4年,在监督检查时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应认定为C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并予处罚。

[意见2] C医院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的安装使用日期是2019年1月10日, “X射线管组件”的使用期限应当从整机安装使用之日起计算,在监督检查时,“X射线管组件”的实际使用期限尚未超过4年,C医院不涉嫌违法。

[点评] C医院正在使用的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以及作为该摄影系统组成部件之一的“X射线管组件”均为有源医疗器械。根据有源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生产企业在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需要根据产品实际试验情况,考虑多方面因素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以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其中就包括线路、结构老化等因素。

结合有源医疗器械的注册要求,本案中C医院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中的 “X射线管组件”标签标注的使用期限,应当从产品生产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安装使用的时间开始计算,即“X射线管组件”使用期限的截止日期应当是2022年5月9日。

C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X射线管组件”,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C医院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除“X射线管组件”之外,整机以及其余部件均在使用期限之内,执法人员只能扣押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X射线管组件”,涉案货值金额也应当以“X射线管组件”的价格计算。

延伸<<<

问:“使用期限”如何计算?

答:目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没有关于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的计算明确定义。一般情况下,对于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的理解有两种:一是从产品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二是按照产品标识的生产日期计算,超过规定的期限就属于过期。

(作者单位:湖北省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