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3 11:06:36作者:摘自国家药监局官网来源:医药经济报
3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管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按照检验方案,组织相关检验机构按照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2023年国家监督抽检的复检受理部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同一检验报告的复检申请只办理一次。受理复检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据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机构名单,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得拒绝。对检验方案中明确为风险监测抽检的,不予复检。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且无法通过复检验证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书面申请,具体时限及流程按照《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程序》中有关异议申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被抽样单位收到产品不符合规定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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