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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药价分类管理保障多方共赢

发布时间:2023-04-03 11:00:11作者:黎东生来源:医药经济报

3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医保药品目录外的新冠治疗药品实施价格风险分类提示,分为A、B、C三类。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于A类药品,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绿色,引导采购单位优先采购。

将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实施分类管理的做法是保障多方利益共赢的良策。《通知》与先前的《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和《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等共同构成了新形势下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的主要政策体系。


体现政府管理智慧


重大传染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而药品是传染病防治的重要公共产品之一。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更加考验政府公共管理的智慧。政府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的战略导向,必须支持新冠治疗药品的多元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合理形成新冠治疗药品价格,促进药品公平可及。对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实施分类管理,正是体现了“乙类乙管”背景下政府公共管理的智慧。

例如,规定A类药品的首发报价与医保药品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挂钩的做法,就是引导企业要把药品价格控制在医保可承受的范围内。这样做,不仅使A类药品有可能通过谈判进入医保药品目录,同时也保证老百姓用得起。以阿兹夫定为例,原先定价为270元/盒,通过医保谈判正式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后,其治疗新冠感染每疗程价格为350元(最大疗程用药2盒)。


彰显企业社会担当


《指引》规定,新冠药品不作政府定价,药企自主制定销售价格。药企自主制定销售价格必须有科学依据,需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临床治疗价值等因素制定价格,同时也要主动担当社会责任,使利润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

制定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分类管理政策,就是引导企业向A类药品价格看齐,遵循《指引》进行首发报价或评价调整挂网价格后,疗程治疗费用不高于参照基准的1.8倍。对于C类药品,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以弹窗等醒目方式向采购单位提示相应风险等规定,既保证了企业的正当利益,也体现了企业应有的社会担当。


保障患者用药可及


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重大传染病是影响公民健康的重要因素,传染性决定了其具有公共性,传染病防治成为全社会的责任。制定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分类管理政策,一个重要的政策意义就是惠及广大老百姓。

《通知》发布后,有药企迅速做出反应,宣布下调其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价格,调整后的价格均于4月1日起正式执行。价格的下调,不仅增强了老百姓对药品的可及性,也为健康权的有效实现提供了保障。

(作者系广州中医药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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