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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销售假“壮阳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4-03 10:49:28作者:江西法院来源:医药经济报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赖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有关于男性壮阳类保健品出售的消息,于是通过微信联系对方,先后多次向对方购进“养肾王”“金枪不倒”“黄金玛卡”等男性保健品,并进行销售,进购产品总金额为10350元。经吉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鉴定,送检的“黄金玛卡”“金枪不倒”产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对人体健康有害。2012年3月1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明令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


法院审理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认为,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于“食品”一类,食品的安全关乎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实行严格的安全监管。

本案中,赖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包括但不限于保健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药品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容不得丝毫掺杂掺假,制售假药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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