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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械广告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23-03-30 10:58:26作者:编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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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如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其中,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的广告突出问题,持续保持严管态势。

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

《办法》第六条提到,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经审查内容不得发布

《办法》第七条提到,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禁止含有购物链接的广告

《办法》第八条提到,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互联网广告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业态不断涌现,互联网广告的投放场景愈加丰富。据悉,《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高效能监管助力数字经济规范、高质量、健康持续发展。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均适用《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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