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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转地产注册策略解惑

发布时间:2023-03-30 10:04:33作者:本报记者 马飞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CDE起草的《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化学药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正在业界广泛征求意见,时限为1个月。

《意见稿》要求,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化学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应当由境内申请人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4提出上市注册申请;同品种的不同规格应同时转移至同一境内申请人,原则上附条件批准的品种不允许转移至境内生产;转移后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辅料种类、用量,一般不允许变更;而处方工艺、生产设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均未变更的情况下,产品开发相关项目可酌情简化或免于提供。接下来,药品引进生态圈将不断锐变与进化。

地产化需分类多元考量

《意见稿》提出,按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按化药注册分类4提交资料。基于此,跨国企业将已上市境外生产的热销药品转至境内生产,抑或是部分国内创新企业的“License-in”项目,都会调整相关策略。

有着多年注册申报经验的资深业内人士佟路告诉《医药经济报》记者,“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及风险收益的综合评估布局地产化。如按新注册分类5注册的境外原研,地产化按4类申报是利好;而新注册分类1类或2类就不同,1类药的单独挂网等招采准入优惠是能否地产化的关键考虑因素。”她同时提到,按旧注册分类3申请的产品,若按新注册分类4申报地产化也需权衡。这些产品资料不一定符合现行通用技术文档,需企业评估后向CDE咨询,再撰写资料。

实际上,对“License-in”的初创公司来说也很重要。是早期引入产品在Ⅲ期关键注册研究前转地产化,上市时同步转厂,与国外同步上市,还是先进口再转地产?国内某大型药企注册科学中心负责人汪玉梅表示,“国家允许进口药转地产可降低生产成本,但具体需看持有人的态度。化药转地产还好,生物药转生产场地风险较大,也更不容易。”

《意见稿》要求,转移后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辅料的种类和用量一般不允许变更。“境内外供应生态不同,对境外转境内的申请人而言,比较难落地的可能是如何确保原辅包登记和关联审评。”有专家分析,从注册策略上看,在提交境外转境内之前,应尽量将拟境内用的药包材在境外药品上完成变更,这样可减少对境外转境内的审评影响。

同品种不同规格不能分拆转移

《意见稿》明确要求,同品种的不同规格应同时转移至同一境内申请人。即:境外生产药品不得按此路径多次转移至境内不同持有人生产。同时,转移方还持有同品种境内大包装注册证,需要提交注销其进口大包装注册证的申请。已获得分包装批件的还需提交境内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注销其分包装批件的申请。

不过,同品种各规格可能并非仅配方浓度的差异,若涉及不同的给药装置等需要特定生产设施设备生产的特定规格,受让方未必具备所有规格所需的生产设施设备。国内注册事务领域专家蒋燕萍建议,《意见稿》中“所有规格”是否涉及装置和设施设备不同的情况,而不是“所有规格”只是针对药物浓度不同的区别,建议在“所有规格”前加以限定,如“使用相同设施设备可生产的所有规格”。

也有行业人士反馈,由于进口转地产牵涉很多引进模式,鼓励地产化是好事,尤其是特殊产品和技术鼓励地产化,但此前也出现过跨境拆分文号,且手里有价值的文号还能做质押从银行贷款以丰富现金流的情况,但问题是,一个品种多个规格分别转给甲乙丙,再通过增加规格而造成文号“繁殖”,可能会浪费审评资源。从这个角度讲,一次性转移至同一境内申请人既有利于监管,也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抉择。而《意见稿》对转移至境内生产药品所需的辅料如转移前一致的,可进行上述关联登记,也可与制剂申报资料一并申报,持有人就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尽管转移至国内生产需对转移后的3批注册批药品进行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可技术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符合相关要求的,可按程序纳入化药目录集,也会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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