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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3-03-08 16:48:02来源:医药经济报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基于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


注册备案资料审核制度

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前,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对产品名称、产品配方、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全评估等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以及功效宣称评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普通化妆品在提交化妆品年度报告前,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


生产一致性审核制度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在首次生产前对生产的化妆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签等内容进行审核管理,形成化妆品生产一致性审核记录。

质量安全负责人发现生产的化妆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签等内容存在与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风险控制等措施。


产品逐批放行制度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对产品进行逐批审核,确保每批产品均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其审核批准,并形成产品放行记录。

质量安全负责人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不予放行,立即组织采取风险控制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


有因启动自查制度

发生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产品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引发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形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风险控制等措施,并组织制定自查方案,开展自查工作,形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有因启动自查报告。

有因启动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启动自查原因、发现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经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报告法定代表人,并反馈企业质量安全相关部门。


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每年组织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开展全面自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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