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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支付标准循序渐进

发布时间:2023-02-09 11:01:29作者:傅书勇来源:医药经济报

目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国家集采药品已有明确的医保支付标准。其中,谈判药品支付标准为针对独家品种谈判确定的价格,实行“一品一价”,且全国执行统一标准;集采药品支付标准则为中选价格,同通用名品种均以此为标准支付,在当前允许多家企业同时中选的规则设计下,同一品种在不同省份的支付标准并不相同。其余药品未确定国家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而这部分药品也成为各地开展医保支付标准改革试点的对象。


试点标准统一


2020年7月30日,国家医保局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中明确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办法:

(1)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2)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3)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4)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5)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竞价、公布结果。

此前,业内曾传出一份名为《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其中明确,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下同)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以省为单位实施,在同一省域内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

2021年开始,新疆、内蒙古、贵州、江西等省、自治区医保局先后发文,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试点品种,各省份的试点品种略有不同。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20余个省、自治区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主要针对国家医保局指出的30个目录内品种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结合各省实际情况制定省内支付标准试点品种目录,实现省内支付标准统一,试点周期一般为2年。


优化资源配置


可见,国家医保局正在逐步实行全国同一通用名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政策。该政策不仅有利于减少国家医保支付总金额,而且有利于国内龙头药企实现市场集中度的提高。

一是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国家集采等政策实现有效衔接。一方面利用经济杠杆,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增加了患者选择非中标原研药的成本,鼓励购买更具有“性价比”优势的过评仿制药,从而促使过评仿制药尽快替代原研药;另一方面,斩断集采非中标品种利益输送链,使其无法通过价格空间向医生进行利益输送,进一步增强了国家集采政策的影响力和福利性。

二是促使国内仿制药企业继续有效控制产品成本,利用规模优势实现盈余,促使国内药企营销合规。若在全国实现支付标准统一,意味着同一种药品价格统一,在国家集采政策下,中标价格几乎等同于市场平均价格,倒逼集采企业进行成本竞争,有利于降低整个行业的成本。

三是鼓励国内仿制药企业合理竞争,促使国内龙头企业逐渐由大变强。一方面,存量品种药企加快实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让国内仿制药龙头企业提高品质;另一方面,通过价格竞争淘汰市场中那些不具有成本优势的企业,国内龙头企业则会逐步实现市场集中度的稳步提高,从而实现行业优质资源的聚集。

此外,国家实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集采和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不仅让国内仿制药品质得到提升,而且通过价格竞争也降低了药品零售价格,因此,最终让患者更多获益。

毋庸置疑,该项政策利国利民更利企,笔者认为,统一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将继续推行,试点之后将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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