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6 14:34:10作者:西藏药监来源:医药经济报
上个月,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了《西藏自治区药材(饮片)质量标准审批工作程序(试行)》,共3章17条,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西藏自治区药材(饮片)质量标准禁止收载的品种:
(一)无习用历史的中藏药材、中藏药饮片的品种;
(二)已具有国家法定标准的中藏药材、中藏药饮片的品种;
(三)药材新型药用部位的品种;
(四)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俗使用的动物、植物、矿物和其他品种;
(五)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加工的动植物品种;
(六)未获得公认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品种;
(七)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品种;
(八)对于饮片打粉,除确有公认的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之外,不应作为规格收载;
(九)不适合列入自治区药材(饮片)质量标准的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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