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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部分“双通道”药品可单独支付

发布时间:2022-12-12 20:15:37作者:本报综合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湖北医保局与湖北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湖北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

根据通知,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目录,按普通乙类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可通过处方流转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配药、结算。

同时,将“双通道”药品中用于罕见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疾病治疗的药品,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适合门诊治疗的其他药品纳入“单独支付”管理,执行单独支付政策。不设起付线,按职工医保≥65%、城乡医保≥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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