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6 11:01:18作者:本报综合来源:医药经济报
11月28日,长三角(沪浙皖)联盟药品集采上海地区补充文件发布。一个中选药品仅由一家企业配送(配送费为中选价6%),配送企业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货款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分三次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签约5日内,支付50%;采购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报量50%后,支付45%;完成全部报量后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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