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MAH制度擎动全要素创新链

发布时间:2022-12-06 10:28:05作者:本报记者 马飞来源:医药经济报

强化药品质量主体责任

11月29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2月9日,旨在按照GMP、GSP和GVP等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进一步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为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MAH)主体责任,对持有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和资质等均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随着MAH制度实施逐步深入,产业链资源配置不断优化,上市许可持有权转让市场被快速激活。目前已有不少研发型企业或科研机构,医药商业代理公司、连锁药店等药品经营企业陆续申请获批《药品生产许可证(B证)》,落实持有人药品主体责任变得更为多元。与此同时,药品生产关系、市场结构及供应链创新要素融合全速重塑。

B证持有人猛增现新题

《征求意见稿》强调药品研发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等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国内已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纯B证已达数百家。

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执行院长邵蓉教授在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强化药品持有人主体责任是基础,但目前看,不少持有人(如轻资产型研发机构或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难以涵盖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且能力不足,监管层面加强指导并对持有人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不过,她同时分析道,B证的持有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Biotech等不具备生产能力的轻资产型企业,这些持有人对自己持有的创新产品有信心,通过与生产方、销售方、药物警戒方等外部资源合作增强全过程质量管理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持有人需关注其供应链合作的契约精神及履约能力,但这种能力需通过市场不断的实践逐渐淬炼出来。国家出台相关协议指南有利于督促当事双方检视协议漏洞,增强诚信意识,培育企业履约能力,进而逐渐降低质量管理风险。另一类是经营型企业(销售商持证),借助优质社会资源,通过协议完成质量管理的全过程覆盖与监管,但有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即经营企业本身没有研制创新产品的能力,却通过盘活行业内现有“僵尸”文号获取B证,其从GSP体系转变为持有人要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能力不足,而且供应链较为脆弱、资源整合能力有限。

业态重构激活商业模式

邵蓉指出,B证的兴起在设计上有其巧妙之处,但新生事物也给监管部门带来新课题,经营企业和研发企业对持有产品的态度和资源配置不一样,风险点也不同。因此,B证持有人如何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值得进一步关注。

作为最早试点MAH制度的10个省市,广东、江苏、北京、浙江等地获批的B证数量排在全国前列。2020年6月,和泽医药获得国内首张药品研发机构B证更是在业内引发“蝴蝶效应”,零售药店持有B证也成为新风向。

万全医药董事长郭夏表示,“MAH制度激活了产业链创新要素。”在他看来,新业态带来商业模式重构。未来具有DRGs病种治疗群优势的“品类+技术赋能+数字营销+保险”或成为创新药做大的新范式。

首负责任制倒逼链评估

在MAH制度横向推进的同时,纵向上也有了新举措。如这一制度已推动更多产品快速进入市场,仅第七批国采中就已有40余个品规以持有人模式中标,涉及近30个品种。更值得重视的是,各地在药品挂网采购规则中陆续针对参与报价的“关联企业”设定条款。湖南省为做好中选产品特别是偏远地区药品供应保障,经持有人同意,中选产品可暂不纳入该省“两票制”实施范围;而海南省则对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区分持有人,直接按不得高于生产企业挂网价格执行挂网。

国内某大型制药集团药物研究院副院长朱麟对《医药经济报》记者表示,“她们研究院也有产品通过持有人模式中标。这类产品参与竞标,考验不同企业的综合成本控制能力,包括CMO的委托成本及持有人配备全过程质量管理监督人员的成本,还要考虑供应链的长短、包装及原料采购价格等,对于持有人来说,不可控因素较多。要实现以价换量,国采等产业政策会督促持有人在选择委托企业时更具前瞻性,尤其是合作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与能力的审计与评估。”

此外,在整合资源的过程中,轻资产型研发企业是否具备赔偿能力也一直是业界关心的话题。《征求意见稿》也强调:持有人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责任赔偿能力,建立责任赔偿的相关管理程序和制度,实行赔偿首负责任制。

邵蓉坦言,在早期立法基础研究时就充分考虑到此问题,行业的认识也应与时俱进,可继续保持关注,但不宜过度强调。《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的首负责任制就是对此建立的制度兜底设计。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再依法追偿。对于首负责任的主体,后续的追偿能否实现应引起重视。该制度设计使得受害者的损害总会有主体承担,但会倒逼各主体严格、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