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6 11:07:50作者:山西药监来源:医药经济报
日前,山西省药监局制定印发了《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药监局根据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制定《药品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并定期调整。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处罚的决定。(山西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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