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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边球”式改剂型行将末路?

发布时间:2022-10-10 11:00:08作者:傅书勇来源:医药经济报

目前,我国已经进行七次国家集采和几十次省际联盟集采,同时,各省份也陆续出台第一批和第三批、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集采续约文件,降价效果明显。

随着国家集采政策深入推进,中标品种价格降幅较大,集采仿制药已然进入微利时代,此时,即便是少许的价格差异,对中标企业而言也是莫大的收益。因此,部分企业可能会通过改变剂型实现集采中标溢价,不过,实施这种策略的国内药企需要比较两种策略的期望收益才能进行科学决策。

实行差比价规则

在国家集采中,对于不同剂型的产品,最高有效申报价实行差比价规则。如分散片价格是片/胶囊剂型的1.2倍,大容量注射液价格增加4.5元,即配型分液双室袋制剂增加15元等。

我国部分省份对不同剂型的同种产品差比价计算规则进行了相应规定。如:2020年11月,河北省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规则,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对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挂网价格作出规定,将基本药物以外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品归并为同种药品,分在同一组计算差比价。再如口服常释剂型的差比价计算:肠溶片=1.1×普通片(含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异形片、划痕片);肠溶胶囊(胶囊壳型)=1.1×普通片;软胶囊(胶丸)=1.2×普通片;分散片=1.2×普通片。

2022年5月,四川省药械采购中心官网发布《<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和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将在除集采及国谈药物(注:不含仿制药,意即国谈仿制药要进行差比监测)之外的所有挂网药品进行纵比、横比价格监测。差比分为剂型、规格(含量、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以及多种差比混合的情况,用红黄绿三色区别不同价格差异。

比较收益再决策

是否改剂型应对集采?需要权衡以下问题:

首先,若不改剂型,则会直接拼价格或者综合评价+价格,价格降幅或许会更高一些,而改剂型可以提高至少10%的价格空间,加之中标后的市场规模因素,可以计算出剂型产生的溢价收益,与改剂型成本进行比较。若改剂型的收益大于成本,则改剂型是理性的。

其次,要准确预测中标概率和中标后的市场规模,若改剂型后不能中标,则改剂型成本成为沉没成本,如此一来得不偿失。由此可见,改剂型的决策取决于集采中标策略和对市场规模预测的准确性。

最后,权衡改剂型成本审评审批的门槛成本,若改剂型很容易获得审批,并且对生产成本的影响微乎其微,势必导致更多竞争对手采取这种策略,引发过度竞争,从而影响改剂型的溢价效应。此时,盲目改剂型也会得不偿失。

剂型选择利患者

事实上,从临床价值的角度来看,改剂型必须有利于更好的治疗效果,才会符合未来仿制药市场的规律。当前,在仿制药品种供给较为充分、药物研发技术不断提高、患者用药需求逐步提升的大环境下,我国政府正在完善仿制药的相关研发、生产和使用政策,逐步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用药理念。因此,从长远来看,国内药企应该顺应这种趋势,在剂型选择上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患者健康利益为目的,才能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

当然,有人会反驳这个观点,他们认为企业经营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所有决策均应实现利润最大化,剂型选择也不例外。笔者认为,患者健康利益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两者并不矛盾。试想,如果改剂型更有利于患者的健康利益,如普通片剂改成分散片或口崩片,有利于更好吸收,儿童、吞咽困难患者更易服用,必然会受到这些目标人群的欢迎,销量会有所增加,利润也会随之增加。

相反,若改剂型仅是应对集采政策的权宜之计,而不是以患者健康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一旦政策有所变化,则会产生较大风险。谨记,医改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以患者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兼顾国内药企、临床医生等的利益诉求。从这个角度来看,建议国内药企在做出决策时,一定要把患者利益、药物临床价值放在第一位,以不变应万变,才是永续经营之道。当然,也会有部分企业打“擦边球”、钻政策漏洞,或许也能获得一时的收益,但风险极大,且不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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