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22 11:09:14作者:记者 马飞来源:医药经济报

本报讯 8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共34条,围绕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是即日起至9月6日。

为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行为,意见稿指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意见稿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开展日常检查。

据悉,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保存涉嫌违法经营的证明材料。

针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意见稿明确,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儿童化妆品的,还应当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所销售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依法实施召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未依法实施召回或停止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意见稿还提到,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有关规定。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