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首营品种”内涵细考

发布时间:2022-08-15 11:04:52作者:尤伟清来源:医药经济报

QQ图片20220815110348.jpg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关于“首营品种”的含义描述为“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版(于2013年1月22日以国家卫生部令第90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四条,将“首营品种”的含义描述修改为“首营品种: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

笔者试对其中的变化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不同之处

2000年版“首营品种”的含义表明:1.本企业向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才是“首营品种”,如果向非药品生产企业,如向药品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就不是“首营品种”;2.由于“某一”这一定语,说明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都应作为“首营品种”;3.2000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说明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因规格、剂型、包装不同,都应作为“首营品种”。

2013年版“首营品种”的含义表明:1.只要是“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都是“首营品种”。包括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首次采购的药品。2.从不同采购渠道首次采购的同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的同一药品算不算“首营品种”?我们可以理解为,同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的同一药品,只要其采购渠道不同(甚至同一采购渠道的单位不同),都应视作“首营品种”。3.同一通用名的药品,从不同药品生产企业首次采购时,算不算“首营品种”?我们可以理解为,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只有在“首次采购”时才为“首营品种”,以后再从其他不同的药品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该通用名药品时,就不作为“首营品种”。即认定“首营品种”的参数只有“品种”,没有“药品生产企业”,只以“品种”+“首营”来认定“首营品种”,而不是以“品种”+“药品生产企业”+“首营”来认定。4.2013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第一百八十四条解释“首营品种”含义之外,没有在其他条款作补充解释。对于同一通用名的药品,“首次采购”不同的规格、剂型、包装等时,是否也为“首营品种”?我们可以将此理解为,认定“首营品种”时,只认品种,不认规格、剂型、包装。

定义阐释

从字面上理解,对于“首营品种”含义的阐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版较为明了,不易产生歧义。那么该如何定义“首营品种”呢?

据笔者分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版之所以对“首营品种”含义如此修改,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渠道”。2000年版的“首营品种”,只在从药品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才会发生;而2013年版的“首营品种”,还会在从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首次购药时发生。

“首营品种”应从“首营”+“品种”(厂家+规格+剂型+包装等)的维度来定义,不再需要从渠道的维度考虑。因此,“首营品种”的含义应为“本企业首次采购的某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即只要是本企业首次采购的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的不同药品、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的同一药品的不同规格、剂型、包装等都为“首营品种”。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