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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分段生产指南盼出台

发布时间:2022-06-27 10:27:06作者:张昊 (中国药品监管研究会药品治理体系研究专委会委员)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年,药品分段生产一直是业界关注和热烈讨论的问题。《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第六十九条“分段生产管理”中,对分段生产情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的职责进行了规范。这是我国在法规层面明确提及并允许药品分段生产,对于解决制药企业分段生产的实际需求以及药品供应保障问题具现实意义。

笔者结合国外药品分段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内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和思考:

A  建议对分段生产予以详解

《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分段生产,建议在该条款或者后续相关规章和指南中对分段管理予以定义和解释。分段生产在ICH国家已经有普遍的实践。分段生产通常是指,药品生产过程中在两个及以上不同地址的生产场地贯序生产至成品,各生产场地按序负责一部分生产工艺并负责该部分生产工艺相关的质量控制。分段生产的本质是从一个场地移到另一个场地,换了空间,这种空间的变换贯穿于传统药品生产的单元操作中。

B  基于风险设质量管理要求

分段生产是药品生产企业资源共享、制药产业链分工细化的产物,可以给企业生产和技术带来很多便利。欧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委托生产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委托方必须是MAH,受托方是获得生产许可的药品生产企业。欧盟允许一批产品的生产,包括质量控制检验,可分不同步骤在不同场地由不同企业完成。委托可以分段进行,如加工、包装、检验等部分过程的委托,没有对产品类别进行限制。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指出,“对于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创新药,或者临床急需等药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段生产”。这里将分段生产框定在创新药或临床急需药品。

与欧盟MAH制度比较,我国对分段生产所提的条件较为严格,建议开放允许分段生产的品种范围,同时按照不同品种制定不同的质量管理要求,保证分段生产的药品质量和安全。

C  完善研究并探索实施

在我国,药品分段生产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例如,在MAH制度下,生物制品是否可以以及如何进行分段生产。由于生物制品生产周期长、过程复杂,对设施设备的要求高,委托生产、合作生产将是生物制药企业的发展趋势。美国联邦法规21CFR207、607 规定,两个或多个生产方可以参与一个特定生物制品的联合生产,同时应保证生物制品安全、纯度和效价不会因为新式灵活的生产协议而受到影响。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分段生产未有细致的规定和要求,建议药品监管部门加快对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指南文件,提升我国生物药物研发生产能力,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大众的用药需求。

专家观点<<<

清华大学药学院研究员、教授 杨悦:

对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分段生产管理”规定,笔者认为:分段生产是很多产品都可以施行的组织方式,而不是对创新药的优待。国际化生产组织和运营必然出现分段,分段在注册和后续变更场地中予以体现,没有必要单独审批。

在注册阶段允许分段,就是允许分散几个场地;在上市后允许分段,就是允许变更部分生产场地。在变更政策中允许即可,不建议把分段生产变成单独审批。

建议不需要限制。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方式,所有药品都适用,包括化药、生物制品、中药等。一家企业不一定会把所有生产过程都完成,因此资源应该整合。比如:在首次上市的时候允许分段生产,再上市后允许变更生产场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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