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6 10:10:21作者:徐非来源:医药经济报
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是指相关主体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活动中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信息,满足各方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的需要,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开放性与透明度问题。
坚守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需要科学把握以下重要关系:
依法公开与严格保密
在法治时代,无论是积极公开,还是严格保密,都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有力运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包括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验、监测评价、责任约谈、绩效考核、行政处罚等信息。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坚持阳光治理,确立多项公开制度,着力满足社会共治的现实需要。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明确了公开的主体和事项外,还明确了公开的原则、标准、程序、载体等。
食品药品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向社会公开生产经营相关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014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企业依法、真实、及时公示相关信息。《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对企业信息公开做出了具体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履行全生命周期监管的过程中,在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应当切实履行保护其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可能误导社会和公众的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信息是一把“双刃剑”。信息公开不合法、不科学、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全社会应当共同打造鼓励和支持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的生态系统。今天,信息既是交易的要素,也是交易的方式;既是交易的空间,也是交易的生态。全社会都应当善识信息、善待信息、善管信息、善治信息、善用信息,以建设的姿态和包容的心态,鼓励和支持监管部门强化监督管理,严惩违法犯罪,持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监管部门发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事前应当做好必要的影响分析与舆情评估。
保护合法与严惩违法
目前,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已较为完备,而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则需要加快完善。信息的传播比产品的流通更为迅捷、复杂,影响更为深远、持久。应当将对信息的违法查处与对产品的违法查处,摆上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打击与保护、整治与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
依法保护真实公正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报道。《食品安全法》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有关药品、疫苗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编造、散布虚假药品、疫苗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法保护真实准确的食品安全监测评估数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依法保护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依法保护真实准确的认证结论。《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保护真实准确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是消费者识别产品的重要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依法保护真实合法的产品广告。《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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