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12 11:19:50作者:记者 齐欣 通讯员 杨兵来源:医药经济报
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指导意见》亮点主要有:对新旧法交替期间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主观过错,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方法、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责任人所获收入的组成进行规范统一;根据新修订《“两高”司法解释》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对假药劣药处罚决定应当载明或无需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论的情形以及根据质量检验结论认定假劣药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明确;形成贵州省“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判定指导意见;对不合格药品标准且被认定为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如何处置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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