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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新政促中药国际化

发布时间:2022-05-05 11:31:34作者:石正国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为《药品管理法》中的三大分类之一,中药是我国长期发展积累沉淀下来的瑰宝。为更好地传承与发展中医药产业,除了需要质量和疗效过硬的产品、配套的健康管理策略,还需要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关于“如何加强中医药传承保护”中指出,要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此前,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根据该文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等三部与药品相关的法律制度将很快出台。


纳入诊疗技术和养生方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21年11月公开征求《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发展、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标志符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古籍经典名方、单验方、诊疗技术、中药炮制技术、制剂方法、养生方法等。

征求意见稿里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不仅仅是与中医药相关的产品技术,也包括相关技术理论或服务方面的知识技术。其中,中医药领域的诊疗技术、养生方法不属于传统的专利保护内容,也没有其他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这两个内容的保护,其内涵基于中医理论基础,而不是基于西医的疾病诊疗方法,是一种有益的补充。

中医自古以来就强调“治未病”,在疾病早期进行干预,避免疾病扩大或加重,最大限度地降低疾病对人们的干扰。将这一类养生方法或治未病的健康管理方案进行有效保护,是对医药健康事业的正确解读。


专利布局遵循原则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征求意见稿,具有维护和促进健康价值的,具有科学、历史、文化价值的,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面临失传且有传承发展价值的,或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可申请登记;尚未公开的传统知识,在登记时应作保密处理。经过登记并审核认定后,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表明身份、传承使用、知情同意、利益分享、完整保护、要求说明来源等权利。

除了传统的专利布局外,还需要关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衍生的其他权利,确保相关的法律权益,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的法律保护之中,确保真真切切带来健康效益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效益。

业内还有一种顾虑:知识产权的保护面提升后,看病或治疗的成本费用会否上涨?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多余的。知识产权保护,固然要形成特定的产权媒介,或许会产生一些成本,但其意义更多在于国际推广与交流合作时,有合适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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