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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2-05-05 10:16:40作者:粤药监来源:医药经济报

《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5月1日起施行。认可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的行为,并明确将遵循“七统一”管理规定的加盟店纳入零售连锁门店管理,是该办法修订的核心和创新。

广东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连锁企业可借此拓宽配送渠道、增加市场份额,加盟药店又可与连锁企业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广东药品零售连锁率水平和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水平,加快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发展。

现就该办法,业界关注的有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Q: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销售不合格药品的,由谁承担责任?

A:《办法》规定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依法对连锁企业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连锁门店应当符合“七统一”的管理规定,开展零售业务。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后,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七统一”管理规定。如,加盟店的药品由连锁企业统一配送,加盟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如果出现销售不合格药品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据产品来源、不合格项目原因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法律责任。

Q:连锁企业是不是必须建立自己的药品配送中心或者仓库?

A: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由连锁总部、配送中心(即储运中心)和若干连锁门店协同配合开展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连锁企业建立配送中心是为了满足企业对连锁药店的配送需要。如果连锁企业没有自己的配送中心,企业可以委托不超过2家批发企业承担配送业务。也可以在自建配送中心的基础上再委托不超过2家批发企业配送药品。

Q:加盟店退出连锁企业后,还想继续经营药品,需要办什么手续?

A:《办法》第十条规定,加盟店不再执行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规定的,连锁企业应当向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方式;加盟店也可以自行申请变更经营方式,退出连锁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依法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由“零售(加盟连锁)”变更为“零售”。据此,加盟店退出连锁企业,需要以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连锁企业或者加盟店应当提出药品经营方式的变更申请,将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如果加盟店与连锁企业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但是还没有办理经营方式变更的,该药店只能继续销售已经购进的药品,不得自行从任何渠道购进药品。另外,加盟店退出连锁企业的,应当在退出原连锁企业两年内,将原连锁企业配送的药品销售完毕或者做退货等处理后,方可重新申请将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加入新的连锁企业,以确保连锁门店符合“七统一”的要求。

Q:《办法》修订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哪些便利或者解决了企业发展的哪些堵点?

A:《办法》通过优化许可办理程序,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药品经营企业更好的发展环境,支持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提供的支持政策预期达到以下效果:

(1)支持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连锁企业拓宽了配送渠道,增加了连锁企业药品销售额;

(2)支持连锁总部对直营店集中统一储存、运输发货,促进连锁企业发展药品网络销售;

(3)允许直营门店之间药品调拨,降低了连锁企业药品流通的成本;

(4)简化连锁企业新开直营店许可程序,提高药店开办效率和直营店占有率;

(5)简化连锁企业新增直营店的许可证变更手续,方便企业办理兼并收购,扩大经营规模等市场运作;

(6)允许连锁企业增加两家配送企业,提高连锁企业区域覆盖,增加配送品种范围,方便企业扩大经营;

(7)完善全省药品监管系统级的许可数据管理,便利企业许可申办并减少企业多地报送资料。

Q:不按照“七统一”规定经营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A:《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违反《办法》关于“七统一”管理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是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和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规定的,将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甚至暂停销售等处理措施,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并可以依法公告处理结果。二是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粤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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