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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堤岸,哪来江河?

发布时间:2022-04-20 14:46:37作者:刘静来源:医药经济报

一直以来,GSP被认为是药品零售行业的“天条”,对药店圈发展有着重要的规范、引导作用。前不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附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意见稿全文共22条,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配送业务中,采取规范措施,满足各种药品安全配送的要求,实现药品在配送过程中质量可控,维护用药群众的健康安全。读罢,给笔者的感觉是新规很平实,没有什么令人意外的规定,很多企业的日常配送管理就是这样做的。对配送中关于存放药品设备的一些具体要求,符合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务必确保质量的特性,非常必要。

读懂这部法规并不难,难的是读懂这部法规背后所释放的信息。笔者认为,出台这部新规的背后,是国家对放开药店线上经营法律上的认可,纳入法治化管理,是为了让它更合法、更规范。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对线上药品经营,监管部门一步一步谨慎探索。2005年出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也就是要获得经营牌照。随着各项运营条件的成熟,监管部门又陆续一步步放开、试行,从非药品到非处方药,再到处方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需通过远程审方等)。

在这一过程中,药品配送是大家倍加关注的问题。出于对药品质量安全的考虑,面对面购药尚且“一旦售出,概不退换”,药品远距离寄送,安全性又如何得到保证?随着近年来一大批药店进行网上试水,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到位,网购模式逐渐成熟。在这种形势下,监管部门出台配送质量管理的意见稿,无疑是政府对网购药品的认可,认为能放心配送运营了,这是水到渠成的节奏。

近两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居家隔离成为一种生活常态,网购催化了药店线上售药业务的发展,配送质量管理意见稿的出台,顺应了这一趋势。意见稿把药品配送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行配送,一类是第三方配送。两类配送所必需的人员管理、设备要求、操作规程、凭证管理、责任划分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自行配送,由药店对近距离的顾客配送药品,鼓励药店主动出击,不再坐等客源,打破旧的经营模式;委托第三方配送,这是对远距离药品配送的要求,意味着政府允许并鼓励药店同时从事线上线下业务,线上线下终于融合在一起,药店经营范围已不再局限于方圆几公里的物理空间,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谁有能力,全国上下,任你驰骋!

法规是一种约束,但更多的是支持,相信把药品配送纳入法治化轨道,药店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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