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9 19:13:05作者:傅书勇来源:医药经济报
4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92号),文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使用情况明确两个指标:使用比例、完成比例。
笔者认为,这两项指标使得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更加科学和完善,将影响医生或医院的行为,保证国家集采中标品种实现约定采购量,给国内药企更加明确的政策预期。
“两个比例”保配备
“使用比例”更能体现医生使用国家集采中标品种的真实意愿。若仅靠国家集采药品实际使用量指标或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比例指标,则难以体现这种真实意愿,因为医生可以同时增加国家集采中标药品和非中标药品用量,甚至选择非全部完成集采国家中标品种的方式,以获得更多收益(处方寻租行为)。
政策层面,2019年11月国医改发(2019)3号提出,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技术劳务价值;2020年3月,《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在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品种多、金额大、涉及医疗机构多的情况下,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不过,由于政策衔接有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出现一些医生采用同步提高国家集采中标品种和非中标品种用量的行为,在绩效考核中设立使用比例则可削弱这种行为。
“完成比例”则能体现医院整体使用国家集采中标品种的情况。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若没有设立该指标,一些医院可以通过减少部分中标品种的采购实现部分寻租。由于信息不对称或监控成本较高,政府卫生部门很难监管这些行为。利用“完成比例”指标则可抑制这类寻租行为。
双向激励考绩效
从官方数据可知,经过3年的国家集采行动,共节约费用2600亿元以上。2021年8月25日,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提出通过3~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到2025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当前,国家集采已经全面推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正在试点,而全面推开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部分医生或医院出于利益考虑和行业惯性,出现了一定的寻租行为。在绩效考核中增加这两个指标则可避免这些行为,加速实现腾笼换鸟的政策效果。
集采之后,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对医疗机构开展中选药品的绩效评价和绩效分配工作,明确表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中选药品配备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考核合格,可在年终评比、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于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实行负激励,将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对机构的考核也给予不合格的评价。
上游研发慎立项
对于国内仿制药企业来说,短期内应顺应政策发展趋势,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上,并控制产品生产和营销成本,依靠规模优势实现合理利润。
中长期来看,一方面应合理评估和谨慎选择仿制品种,避免进入过度竞争领域,可以综合考虑国家鼓励仿制目录和短缺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另一方面,进入门槛更高的领域,如提高研发投入,利用专利挑战等策略实现首仿,或者研发高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或研发改良型新药,甚至1类新药。
当然,创新药的研发由于周期长、投资较大,比仿制药的投资风险更高。但从欧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创新药在终端市场的规模占比能达到80%左右,而我国则不足10%。由此可见,即使创新药风险更高,但未来收益可期。国家集采政策的目的是提高行业集中度,提高头部企业的市场规模和资金实力,提升我国创新药的整体研发水平,让我国患者尽早用上国内药企研发的创新药,造福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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