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坚守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

发布时间:2022-04-02 10:40:07作者:徐非来源:医药经济报

社会共治是中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亮丽名片,是社会治理的中国智慧表达。今天,社会共治已成为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已逐步确立了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坚守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需要科学把握以下重要关系:


  1. 监管“基本盘”治理“新空间”


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引入治理理念或者共治理念后,许多人都在追问治理与监管两者的关系。

第一,治理是对监管的突破性变革。一般认为,监管关系是上下之间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治理关系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管理与协作关系。如果说监管关系仅仅是纵向关系,而治理则是纵横交错的网状关系或者轮状关系。所以,治理不是对监管的全盘否定,而是对监管的辩证扬弃。治理克服了监管的一元、单向、静态的局限,形成了多元、双向、动态的关系,即共建共治共享的关系。从监管到治理,不是否定而是成长,不是排斥而是扩容。

第二,监管是治理的主导性要素。在不同国家的治理体系中,监管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在我国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政府、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也有所不同。在治理体系或者治理格局中,监管并没有缺失,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监管仍然是治理体系、治理格局中的核心要素、关键方式和重要内容。

如在食品安全领域,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验、应急处置、违法查处等职责。《食品安全法》还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等,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突出地位。

在药品安全领域,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承担着药品质量标准、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验、不良反应监测等职责。《药品管理法》还规定: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实行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等,这些规定进一步凸显了国家在药品安全治理格局中的重要角色。

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必须巩固监管的“基本盘”,拓展治理的“新空间”,形成共治的“大格局”。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监管“基本盘”越坚实,治理“新空间”越广阔。


2.推进社会共治理念三次转化


广义的社会共治包括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协同、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等。狭义的社会共治主要是指社会协同、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

目前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主要表现为:第一,社会共治理念已经确立。该理念已载入食品药品相关立法中,且已形成社会共识。第二,社会共治制度逐步完善。目前,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已建立贡献褒奖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典型示范制度、责任保险制度、风险交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第三,社会共治机制逐步健全。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积极推进激励与约束、褒奖与惩戒、自律与他律、动力与压力相结合的机制建设。第四,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建立。目前,已有多个平台或者载体,助力政府、企业、生产、社会共同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在积极评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一些短板和弱项。第一,从理念型共治到机制型共治还需进一步加快。第二,从权利型共治到义务型共治还需进一步培育。第三,从被动型共治到主动型共治还需进一步升华。下一步,应当进一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化、机制化和体系化。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

第一次转化——制度化

近年来,在食品药品安全立法中,高度注重将社会共治理念转化为社会共治制度。如在风险交流方面,《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在有奖举报、贡献褒奖、信息公开、信息通报方面,《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有许多规定,这为部门协同、社会协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

第二次转化——机制化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这些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条件和期待不同,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机制对其牵引和驱动。机制运行的效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体制和法制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机制可以对体制、法制进行适度的纠偏。

目前,治理机制分为平台意义上的机制和动力意义上的机制。前者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从分散治理到统一治理的转变,后者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从被动治理到能力制度的跨越。一般说来,实行多元型监管体制时,需要强调综合统筹、共筑合力的机制;实行单一型监管体制后,则更加需要强调汇聚力量、强化共治的机制。这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要求。平台意义上的机制,主要有全程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风险交流机制、行刑衔接机制等。

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药品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动力意义上的机制主要有:有奖举报机制、贡献褒奖机制、典型示范机制、责任保险机制等。

目前,有的机制已经法制化。如《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这是保险公司参与药品安全治理的重要途径。

有的机制还没有实现法制化。如近年来监管部门注重典型示范机制建设,树典型、推示范、出经验,以点带面,以面扩域,努力形成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局面。但严格说来,典型示范机制还没有法制化。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

第三次转化——体系化

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落地生根,需要制度和机制的“云梯”支持。无论从制度的角度看,还是从机制的角度看,社会共治都需要建立系统完备的科学体系。下一步,要从食品药品安全各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加快建立推动各类主体积极有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和机制。如在推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信用奖惩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典型示范制度等。在推进地方政府履责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贡献褒奖制度、典型示范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等。在推进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广大消费者等方面参与共治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典型示范制度、贡献褒奖制度等。在推进部门协同或者社会协同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区域合作机制、联合督查机制、行刑衔接机制、行纪衔接机制等。


后记<<<


本文为节选,全文详见《医药经济报》官网(www.yyjjb.com.cn),阅读原文请扫文末二维码(右一)。后续本版将刊发《坚守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治理理念》,敬请关注。此外,《坚守食品药品安全效能治理理念》已在《医药经济报》官网发表,阅读请扫二维码(右二)。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