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30 10:51:06作者:徐非来源:医药经济报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是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活动中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理性思考所形成的思维观念、价值追求、发展目标等的高度概括。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具有基础性、根本性、战略性、纲领性和引领性等特点,在一定层面反映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哲学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核心价值和根本宗旨等。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回答的是为何治理、为谁治理、治理什么、怎样治理、靠谁治理等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论中最基本、最核心、最本质的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可以概括为人本治理、风险治理、全程治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效能治理、能动治理、动态治理、阳光治理、灵活治理、审慎治理、智慧治理、全球治理、依法治理等基本要素。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中,人本治理理念位居首位。这是因为人本治理理念解决的是“为谁治理”这一根本问题,即回答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出发点、落脚点、动力源和生命线。
坚守食品药品安全人本治理理念,需要科学把握以下重要关系:
1 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安全与发展的关系问题属于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首要目标就是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都要围绕防风险、保安全展开。没有安全的发展不是科学的发展、真正的发展、永恒的发展。没有发展的安全不是稳定的安全、持久的安全、坚实的安全。发展是安全的根基,没有发展就没有安全的物质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的基本支撑。发展必须是安全基础上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片面追求发展。在安全与发展上,要统筹谋划、一体推进。
科学把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必须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疫苗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疫苗安全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疫苗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上述规定,无疑是从更高的层次、更宽的领域、更深的基础上来把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科学把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必须将安全工作与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保障。实践证明,安全与发展只有同题共答、同频共振,安全才能有稳定的基础和坚实的保障。
2 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
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问题,属于社会立场问题。多年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曾提出要科学把握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辩证关系。时至今日,这一问题仍需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相类似的框架性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开放性。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各方并不否认公共利益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是边界模糊。公共利益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即便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做出具体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类型仍难以穷尽。实践中,什么是公共利益,往往需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自由裁量。
二是可以具象。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确定为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公共利益不是没有任何指向的抽象与空洞的描述。与任何人不相干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所以,公共利益问题并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需要从更高的层面去把握和驾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具有二重性,两者之间既有和谐、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彻底的唯物论者从不否认或者排斥企业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正常的商业利益,而且在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时,监管部门还要切实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必须清醒地看到,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可能会使个别企业冲破法律和道德底线,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在市场经济出现后,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博弈问题几乎始终存在,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是公共利益的忠实代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崇高使命。在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发生冲突时,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应当始终坚定不移地站在公共利益一边,毫不动摇地维护公共利益,坚持不懈地做公众健康的“守护神”。
3 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
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问题涉及监管体制问题。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之间应当合一,还是分立,这一问题在国际社会一直争论不休。
长期以来,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在各国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在“管理就是服务”的时代,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相统一在人们的惯性思维中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应当说,在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良好时,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如何,问题并不凸显,但在安全状况恶化时,两者之间的冲突立刻就会显现出来。由于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在目标定位、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价值体现等方面存在差异,如果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两项职责,那么,在两者发生冲突时,政府监管的天平在现实利益的羁绊下往往会发生倾斜,难以做到两全其美。在深刻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际社会逐步实行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分立的管理体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承担产业促进的职责。
在我国,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有时还演化为行政监管与行业管理的关系。目前,政府主要承担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一般说来,对行政监管的边界认识是比较清晰的,但对于行业管理边界的认识则相对模糊。
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角度来看,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管与食品药品安全行业管理密切相关,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并不完全相同。如在我国,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食品、医药行业生产管理工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和食品药品行业管理部门两者的职责可以在宏观层面衔接,但不应在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上出现混同与交叉。
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修订过程中,对于在立法目的中是否增加“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专家学者间曾展开激烈的讨论。有专家指出,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面临许多新挑战,某些发达国家率先提出“智慧监管”的理念,力图通过制定科学灵活的规则和标准,为产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这种作为值得肯定。但必须清醒认识到,促进产业发展可以成为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却永远不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直接目的和根本动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和手段、价值与工具,不可错位、不应错位、不能错位。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两者发展的终极目标相同,实现路径却不尽相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应当各定其位,各尽其力,相互促进,共筑合力。
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工作中,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牢记百年初心,永葆人民情怀,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勇毅前行,昂扬作为,不断开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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