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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中美申报异同点

发布时间:2022-03-30 10:49:18作者:记者部 马飞 齐欣 慕欣 陈淑文来源:医药经济报

改良型新药在我国属于注册分类第2类,要求境内外均未上市,是在已知活性成分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那么,目前中美改良型新药的法律和注册申报存在哪些异同点?


美505(b)(2)和505(b)(1)两路径

  

说到改良型新药,业界普遍会与美国的505(b)(2)对标。但是,美国的505(b)(2)并不完全等同于中国的改良型新药。

据绿叶制药集团全球研发总裁李又欣介绍,除了我国注册分类2类申报中已经包含的可申报类型,505(b)(2)申请还包括复方中的活性成分被取代为未被批准活性成分的申请、处方药到非处方药(OTC)的申请、与OTC专著(21 CFR 330.11)描述不同的药品申请等情形。

此外,在美国,改良型新药的注册途径可以是505(b)(1),也可以是505(b)(2)。李又欣解释,区别在于新药申请(NDA)是否基于申请人自己的研究数据。

505(b)(1)申请支持NDA数据来自申请人自己开展的研究或者获得使用许可的申请,通常适用于第1类新分子实体的NDA,也适用于在上市产品的基础上进行改变的申请(不包括仿制药)。

505(b)(2)申请则支持NDA数据不是全部由申请人自行研究获得,而是部分引用了公开发表的文献或者FDA已批准新药的NDA中的研究内容,并且未获得引用许可的申请。这种申请是FDA为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


505(b)(2)将临床优势交给市场

  

中国对改良型新药的注册申报核心在于,与被改良的药品相比,要体现出明显的临床优势,且满足新药的安全、有效性要求。明显的临床优势包括:可显著提高疗效或新适应症(有效性优势);或在不降低疗效的同时,显著降低当前用药患者的不良反应或用药的相关风险(安全性优势),或显著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依从性优势)以及其他利于患者用药的改良方向。

对此,中国药科大学药学院药剂系副教授苏志桂指出,从申报的要求和强调的方向看,FDA 505(b)(2)和国内改良型新药有一定的不同。FDA505(b)(2)新药申请的整体要求仍是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不强调临床优势。对505(b)(2)规定的注册申报路径核心在于是否使用了他人(比如其他药品说明书、经同行评议公开发表的文献等)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数据用于支持产品获批。FDA把505(b)(2)产品是否具备临床优势交给市场来判断,通常临床优势不显著的产品很难在美国取得商业化的成功。


聚焦本土未满足的临床需求

  

从法规层面看,中美在改良型新药法规上的差异已越来越小。因为无论是美国FDA还是国家药监局,都属于ICH成员国机构,需要执行ICH体系,也意味着我国制药行业和研发机构要逐步转化和实施国际最高技术标准和指南。

尽管从科学性角度上看中美差异不大,但科临达康医药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郭东升认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和流行病学特征等因素,聚焦本土未满足的临床需求。“改良型新药包括结构改良、剂型改良、新复方制剂和新适应症四类,而在研发方向上,还要考虑到流行病学因素。以肝癌为例,该病在中国和美国的发病率不同,是中国的高发疾病,中美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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