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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海外代购法律规制的弹性思维

发布时间:2022-03-17 11:44:44作者:肖平辉 朱嘉怡来源:医药经济报

一直以来,海外代购药品行为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处于“灰色地带”。互联网数字经济的到来,进一步将其放大,形成了目前形态各异的药品跨境电商。


A  三大代购模式抛出监管新题


处方药

处方药是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的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根据药品是否具有依赖性和成瘾性,处方药分为普通处方药和管制药品。后者主要包括精神管制药品和麻醉管制药品,一般统称麻精类药品。

海外代购涉及的普通处方药常见的是抗癌药。例如,《我不是药神》电影的原型陆勇,患有慢粒白血病,需要长期不间断服用格列卫。由于这种药品价格较贵,所以部分患者会转向价格相对便宜的仿制药,有些患者倾向于通过海外代购方式购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及第32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处方药,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3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这意味着,对于普通处方药的海外代购相对容忍。《药品管理法》将麻精类药品等归为特殊管理药品,一律禁止网售,这其中自然也包括海外代购。

实践中,代购者为了规避监督和制裁,往往采用“互联网+物流快递”的方式进行代购和销售,例如借助微信、QQ群、闲鱼APP、百度贴吧等网站进行推销。借助传统电商平台销售时,代购者一般不会直接在平台展示自己的服务内容或商品,而是通过暗语等方式指引消费者与其私下联系。

处方药中尤其需要留意的是精神疾病治疗药品,其中很多药品被列为管制药品,如镇静催眠类药物。与普通处方药相比,管制药品危害性更大,兼具“毒品”与“药品”的双重属性,由于涉及种类众多,海外代购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刑律。


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是指可以不需要医师处方即可自行选购的药物,主要用于病情较轻、较稳定且诊断明确的疾病。而近年来,除了常见的抗癌药和慢性病治疗的药物,海外代购药品还包括减肥药、美容药、性药、婴用药品等。

对于此类药品,除了私人社交网站,消费者往往通过正规平台购买,即C2C模式。C2C模式包括社交型和平台型。

所谓社交型海外代购模式,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快手”等个人社交平台直接与代购者取得联系,再由代购者根据其指示向海外销售者进行采购。

平台型代购模式,是指国内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以第三方平台作为联系渠道。代购者在平台展示商品或服务内容,国内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下单后即可完成海外代购。但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代购者不直接在平台展示服务内容或商品,而是让消费者与其私下联系。

随着药品代购市场的兴起,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有关药品代购的电商平台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由于国外平台上药品种类众多,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有些药品还支持直邮,节省运费的同时也节省时间,官方平台还有优惠和补贴,价格相对便宜,因此,海外平台大受消费者欢迎。

此外还有两种模式:一是由代购者亲自将药品带回国内,再通过国内快递转送到消费者手中;二是海外直邮到消费者手中。这种模式与跨境食品电商有相似之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往往偏弱。


“三跨品”

近年,因为资本的推动,全球兴起大麻合法化运动。加拿大是集大成者,继娱用等大麻合法化一年后,2019年10月大麻衍生物也正式合法化,推出包括大麻零食、大麻提取物产品。大麻零食游走于食品、药品和毒品之间,笔者称之为“三跨品”。

显然,“三跨品”的主要消费意义在于其毒品成分给消费者带来的快感,这在国内或视为涉毒。目前常见由海外代购者通过国际快递将“三跨品”邮寄回国的案例报道。


B  区别规划兼顾法理人伦

对于药品海外代购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一个整体原则,即: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而类似“自救”行为则不应承受太多非难。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指出,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

代购者为利益驱使,进口并销售精神管制药品,甚至混进毒品,此行为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那么,走私、贩卖国家管控的新型精神药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以走私、贩卖第一类精神药品莫达非尼为例,笔者通过检索发现,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在明知莫达非尼是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的情况下,仍向海外上家购买;二是在收到药品后,出于非医疗目的向不特定消费者广泛出售。

因此,虽然《刑法》中的“毒品”涵盖了管制药品,但仍需注意其治病救人的药品属性。司法实践中,应对其双重性质进行区分,只有在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管制药品时,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毒品,并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适当放宽特定处方药的限制

毋庸置疑,生命健康权高于一切。无论是药品相关的立法还是执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笔者认为,与其继续让患者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倒不如对确实用于治疗的海外药品代购给予进口证明,使其合法化。一方面,可满足患者的用药需求;另一方面,也可让管制药品的进口行为暴露在阳光下,利于监管。

笔者认为,对于管制药品应该考虑三个问题:

首先,该管制药品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是否必须?国内是否有药品能够替代?如果非必须且国内有同种类药品,则应倾向于维护药品管理秩序,禁止海外代购管制药品或已淘汰药品。

其次,是否有国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

最后,所持有数量是否超过处方剂量? 

如果购药者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允许其将药品带进国内。


“三跨品”是一大挑战

我国对毒品一直保持高压政策,大麻属于一类列管的“硬毒品”,大麻零食之类的“三跨品”虽然在加拿大属于烈酒一类特殊管理的商品,但在我国没有合法空间。

笔者建议,正规第三方电商平台不应碰触这类物品,电商平台不能上架,社交平台也应该加强关键词屏蔽等措施,否则严重者可能涉刑。同样,个人代购者也有上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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