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14 15:17:19作者:刘炳新来源:医药经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弥补了之前的局限与不足之处,引领推动新时代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笔者对《医师法》进行详细解读,结合临床实操经验,发现修改后的法律条款对中医药产业的影响和机会有着诸多看点,能够给中医药产业带来五大利好机会。
多点执业更便捷,带动基层药品增长
新《医师法》不再拘泥于某个具体的执业机构,而是省级区域注册,且明确了多点执业途径。多点执业,只需要到卫健委服务窗口提交手续、进行备案即可,方便快捷。
中医师与患者之间黏性大,医师多点执业可带动非主执业单位患者流,特别是能缓解知名中医专家在主执业机构“一号难求”的情况。
知名专家主执业单位多为大型三甲医院,药房品种比较齐全。而若去非主执业单位出诊,可能出现缺药情况。如广州某肿瘤专家擅长使用特色中药如南方红豆杉、鲜龙葵果等,但去某多点执业单位可能发现无该品种且无法替代,药企可通过专家申请进药。医师多点执业单位为“医联体”“医共体”关系时,上下级医院能实现药品种类畅通,有利于带动基层药品增量。
西医获中药处方权,提升中药处方数
为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医师法》明确坚持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并重,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长期以来,综合性医院、专科妇儿医院西医师并无中药处方权,或具有中药处方权但不具备中医“辨证论治”能力,造成西药科室独大,更有甚者医院根本不采购中药。
若西医师经培训考核后具备中药处方权,可在科室“基础方”基础上随症加减,提升中药处方数。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结束后竞争加剧,为企业实施“中成药替代”推广方案、提升西医科室中药处方提供更多可能性。
超说明书用药入法,优势中药单品契机
《医师法》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合法性问题,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殊不知,中药饮片并无“说明书”一说,何谈“超说明书用药”,就目前中药处方可能面临“十八反”“十九畏”“毒性药材超常规使用量”等情况,需要医师二次签字确认,明显降低处方效率、影响相关品种推广。如《中国药典》规定“附子及其炮制品”常规用量为3~15g,但中医扶阳派起始用量最低都要30g,多则上百克,正常处方都需要进行二次确认,如若出现医疗纠纷,医院及处方医生多半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假如上述附子超剂量处方的情况理解为“超说明书用药”,只要提供循证医学证据并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可合理处方,有利于中药企业打造相关优势单品,如中药材“炮天雄”等。
优秀医师下基层,引爆第三终端
《医师法》规定,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等,有利于鼓励优秀医学力量向基层流动,解决基层医师招不来、留不住的现实问题。
在国家医改、集采等大环境下,第三终端市场成为各个企业布局的新核心市场,但因基层医生医技水平有限、西药利润空间高等因素,造成中药产品推广困难重重。
基层医生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明确,优秀医师帮扶基层医师可提升其诊疗技能,加上中成药或中药配方颗粒企业组织学术推广会议,可有效带动中药处方,第三终端终将迎来新的爆发。
“互联网+”医疗政策助力线上销量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通过互联网进行处方审核或用药指导服务,一方面可带动零售药店慢病用药及中药饮片销量,另一方面可推动线上诊疗机构线上复诊开方抓药。
通过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途径开展处方查询、用药提醒、随访和用药咨询等药事服务,则可带动智慧诊疗服务及智慧药房代煎代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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