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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自由度的边际待细化

发布时间:2022-03-14 14:07:37作者:蔡江南(上海创奇健康发展研究院创始人、教授)来源:医药经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从3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有不少亮点值得关注。

如《医师法》第十五条提及,医生如果是在两个机构执业,要以其中一个机构为主,另外一个为辅。如果是在医联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不需要医生特别再去注册登记,这是对医联体发展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参与急救服务时,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点确实非常重要,在救死扶伤这种特殊情况下,免除救助者的民事责任,可鼓励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发挥其专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指出,在没有更好的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第三十条提到,医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院之间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合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医生通过互联网平台服务,跨越了原来所属机构的局限性,这对多点执业是进一步的放开。

总的来看,新版《医师法》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基本要求是一视同仁的。但我们要注意的是,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还是有很大的区分,那么,相对来说,民营医疗机构是不是会有更大的自由度呢?这个可能需要更多细化的文件来做进一步规范。

此外,在很多发达国家,医生的执业和继续教育、考试、注册等,是通过医生行业协会来推进的,但每个国家的情况都有其特殊性,我国的医院具有公益属性,特别是公立医院,政府资源的倾斜力度也很大。在新版《医师法》正式实施后,除了主管部门的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能不能发挥更大作用,也需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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