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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罕见病药研发仿制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2-03-01 11:10:02作者:袁飞来源:医药经济报

罕见病,即临床中不常见及发生率较低的一类疾病,如:脊髓性肌萎缩症、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白化病、黏多糖贮积症等。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罕见病定义为患病人数占总人口数0.65‰~1‰的疾病或病变。目前医学上已确定的罕见病大约有6000~7000种,占人类已知全部疾病的10%左右,其中80%为遗传性疾病。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罕见病总患病人口约为1680万。


法规制度日益完善

   

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多项措施,大力支持罕见病用药的创新研发。罕见病用药研发申请意愿明显增强,通过审批的数量逐年上升。

2015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提出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对治疗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实行特殊审评审批制度,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优化创新药的审评审批程序。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明确提出支持罕见病治疗药品研发,由相关部门或协会公布罕见病目录,建立罕见病患者登记制度;罕见病治疗药品注册申请人可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对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

2018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共涉及121种疾病。据流行病学数据测算,首批进入目录的121种罕见病在我国约涉及300万患者。同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进一步明确对罕见病药品加强指导;对于境外已上市的罕见病药品,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经研究认为不存在人种差异的,可以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药品上市注册申请。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对罕见病用药的支持首次写入药品监管法律条款内容。其第九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2020年7月1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正式实施。该办法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罕见病用药的上市许可申请,明确缩短其药品注册审评时限: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为130个工作日,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罕见病用药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为70个工作日,而一般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为200个工作日。

 

有哪些监管期望?

   

1.加快出台新的罕见病目录

自2018年5月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之后,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多批罕见病药品清单,对列入清单的药品采取减征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对目录内罕见病用药采取鼓励研发创新优先审评审批、进入医保用药目录等措施。

这些举措,明显提高了罕见病患者的用药可及性,极大降低了患者的用药成本;另一方面,也为制药企业、药品研发机构参与罕见病用药研发创新指明了方向。但是,首批121个罕见病目录仅占全部罕见病的1/50左右,绝大多数罕见病没有列入目录范围。同时,大量罕见病用药也存在研发创新不足、患者用药负担重、可及性较差等问题。为此,建议进一步调研相关罕见病及其用药情况,根据当前乃至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早发布新的罕见病目录。

   

2.促进研发与仿制

以《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中的121种罕见病用药为例,目前欧美及日本等国家有治疗药品的罕见病数量达74种,相关药品共162个,而我国有治疗药品的罕见病数量仅有53种,相关药品共有83个。另外,其中22种罕见病涉及的20个药品虽已在我国上市销售,但其药品说明书中适应症范围却不包括相关罕见病的治疗,临床中存在超适应症使用、“老药新用”等问题。

为此,建议出台措施,鼓励罕见病用药的研发与仿制:设立罕见病用药专项基金,对制药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罕见病科研、药物研发和首仿进行专项补助;进一步优化罕见病用药审评审批流程,开辟专用的沟通渠道,提高审评审批效率;针对超适应症范围使用的罕见病用药问题,适当降低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


3.加大数据和市场保护力度

2018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开征求《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获批上市的创新药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创新治疗用生物制品给予12年数据保护期。其第六条规定,对罕见病用药,自该适应症首次在中国获批之日起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目前尚未出台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建议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及时出台该办法。

同时,借鉴美国《罕见病法案》中规定罕见病用药不受专利保护的约束,为其提供药品上市后7年市场独占期的经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罕见病用药创新药上市后市场独占期制度,提高罕见病用药市场回报预期,激励更多机构或制药企业参与罕见病用药的研发创新。

(作者单位:江苏省药监局扬州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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