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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互联网药品零售难点 监管方向探讨

发布时间:2022-02-17 12:38:22作者:蒋月尧来源:医药经济报

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其中提到,支持深圳建立电子处方中心,将与已批准试点的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

目前在我国药品流通领域,通过互联网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无论在绝对数量还是相对占比上,都不容忽视。但是,国家层面对互联网销售药品的监管政策暂未出台,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困扰业界和监管部门的问题,本文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线上线下一致”难在哪里?


国家对药品经营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取得药监部门批准。无论线上、线下,从事药品经营都应该具备法定的条件,即《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备和卫生环境;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法对经营条件规定描述得简洁明了,对药品网络销售也只在第六十一条以“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一笔带过,即“线上线下一致”。如此简单明白的“线上线下一致”,为什么会使药品网络销售感到困扰呢?

关键在于“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2016年修订的,那次修订只在2000年版GSP基础上做了一些局部调整,药品流通监管的基本思路没有大的变化。从后续的相关文件——《关于修改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197号)、《关于修订印发<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和《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可以看出,当时药监部门对药品流通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整顿市场秩序、达到基本的守法经营这个层面上。以2000年药品流通产业状况为背景制定的GSP规范要求,必然会对药品流通新业态产生种种制约。


“网订店送”“网订店取”

是便利还是限制?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意见》要求“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在药品网络零售方面,《意见》提出“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当时提出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是着眼于鼓励引导零售药店开展互联网服务,随着形势的发展,固守“网订店取”、“网订店送”却形成了看待新兴事物惯用的谨慎克制的立场。实际上,早在这些配送方式被提出来之前,“互联网+药品流通”已经飞速发展,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广泛展开,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新兴业态迅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早已通过总部来集中处理各门店的互联网销售药品的储运、发货,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的,更是由批发企业仓库直接发到消费者手中;甚至很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就是为了专门从事互联网零售业务而成立的。此时,“网订店取”、“网订店送”反而从一种鼓励变成了一种限制。


“批零兼营”有何不可?


在互联网成为药品销售的重要渠道之后,药品批发与零售这两种经营方式泾渭分明就显得不合时宜了。对于传统的药品流通模式,批发企业面对整体流通市场,经营的重点在品种的选择和渠道的把控,监管的重点在质量体系的健全和完善;零售药店面对个体消费者,经营的重点在定位的精准和服务的细致,监管的重点在分类管理的实施和落实。

在互联网加持下,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有能力打破市场分割、地方保护,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可以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跨区域配送;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通过专业化经营,可以向分销配送模式转型,作为骨干企业的补充,共同实现城乡药品流通网络的畅通;药品零售可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在制度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中明确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即“生产”和“零售”都将一体化。药品批发和零售一体化经营是药品流通产业发展的“新常态”。


监管层面:提高效率、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涉及利益主体多,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事关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这个领域的监管改革既重要又紧迫,且十分艰巨。

监管部门要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上投入更多精力,尽快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和配套细则,并积极稳妥地推进落实;对行业发展的现实情况进行客观评估、总结,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同时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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