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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中成药集采大考?

发布时间:2022-02-09 15:18:37作者:陈怡帆 江滨来源:医药经济报

2022年1月14日,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提到,将中成药集采列为年度重点项目;2021年12月21日,湖北牵头19省联盟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开标,157家企业的182个产品参与报价,最终97家企业、111个产品中选,中选价格平均降幅42.27%,最大降幅82.63%;近日,广东联盟集采正式启动。   

2022年,中成药集采将作为影响中医药行业的大事件而吸引众多业内人士的目光,那么中药企业应该以何策略面对这一大考?我们不妨从广东、湖北两大联盟的集采规则一探究竟。

“小国采”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遴选国家医保药品时,坚持中西药并重。目前中成药在我国医保目录中占据较大比重,临床使用量较大且金额较高。

2021年8月9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26号建议的答复》,对于“加快中药及配方颗粒进入集中采购的建议”,医保局明确:在完善中成药及配方颗粒质量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坚持质量优先,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从价高量大的品种入手,科学稳妥推进中成药及配方颗粒集中采购改革。

2020年以来,青海、金华、濮阳、辽宁、吉林等省市对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进行了尝试和探索。地市级层面,2020年浙江金华、河南濮阳等地针对部分需求大、金额高的中成药品种开展带量采购探索,取得显著降价成效。省级层面,2020年7月青海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59个品种、85个品规进行带量采购议价工作。2020年7月,辽宁对部分中成药展开议价挂网招标采购工作。2021年9月17日,吉林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第三批中成药品议价谈判工作,涉及健胃消食片、保和丸、小儿咳喘灵口服液、强力枇杷露、感冒灵颗粒等常用药品种320个,其中胶囊剂92个。

2021年9月,广东药品交易中心及湖北省医保局相继发布采购公告,宣布将联合其他省份对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中成药进行联盟带量采购,并公示采购规则,开启医疗机构报量工作。两大联盟带量采购共涉及上百个大品种,覆盖数百亿市场,可称为中成药带量采购的“小国采”。

颇多交叉

广东联盟参与省份共有7个,而湖北联盟参与省级单位共有19个。其中,山西、河南、海南、宁夏、新疆既参加湖北联盟又参加广东联盟,上述省份的医疗机构在申报重复产品时应该注意区分,以免产生虚报量或报量不足的现象。

广东与湖北选择的均为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常用中成药,因此品种有较多交叉。湖北集采涉及76款中成药,数量上多于广东的58种,但其主要是剂型数量多,广东所选择品种涵盖的主要成分有27个,明显多于湖北的17个。

参考历史用量

基本分组上,湖北集采按照给药途径和成分划分为17产品组,广东既合并同通用名不同剂型,还根据处方用量及日治疗费用进一步划分。湖北方案中,不同给药途径为不同组,如血栓通口服药品与血栓通注射液为不同组别,而将口服液、胶囊、颗粒和片剂等不同剂型但相同给药途径放在一个组内竞价,使同产品组包含的厂家数量增加,采购量更高,企业降价动机更强,同时竞价程度将加剧。广东方案除将同一通用名内药品各剂型合并外,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的药品合并为一组,名称相同而处方不同的按照组方或成分区分为不同组。

竞价分组上,广东采取服用天数占比的方式划分竞价组,而湖北根据同申报企业的所有产品在2020年采购金额的总和作为划分AB组的依据。湖北方案中,占同产品组总金额10%或前3名的企业进入A组,保证A组厂家为大企业、B组企业规模较小。划分出规模相近的企业并使其相互竞价,有助于引导企业合理报价、有效竞争,防止小企业恶意报价扰乱竞标秩序,维持原有市场稳定。而广东方案将预采购量和日均治疗量折算得到同组的服用总天数作为分组指标,确保把用量占比前80%的品种都纳入A组,具有稳定原有市场格局和产品使用的效果。

湖北方的竞价入围规则分入围和中选两轮。申报企业数与入围企业数的关系是:当申报企业数目较多时,入围率在50%左右,而申报企业数较低时,入围率最大可达80%。由分组规则可知,只有B组才可能满足拥有较多申报企业的条件,而对于此类小厂家扎堆的竞价组,竞争势必激烈,通过降价可以获得更多的被淘汰企业的市场,从而重塑小厂家之间的格局;对于A竞价组,大多数竞价组只有个位数的竞争厂家,因此只会淘汰1~2家企业。只要A组厂家通过竞价入围,即使报价较高没有中标,也可以通过议价的方式成为拟中选企业。A组通过竞价入围即可保证中标,而B组企业如果竞争充分,则直接中标,否则还需再进行竞价,从而更大程度降低价格。

广东方案中,A组和B组第一梯级中标不需要竞争,只要报价不高于最高日均治疗费用和本品全国最低价对应的日均治疗费用之间低值,因此企业可以轻易守住部分市场(监控独家50%;非监控独家和非独家70%),而本产品的其余市场需要通过第二梯级进行竞价。监控独家产品需要排名前50%方可在第二梯级中标,非监控独家和非独家排名前70%即可中标。B组排名前50%即可中标。

需要注意的是,广东和湖北的报价都用“参考价格”进行比价。湖北方案中,企业按代表品进行价格申报,若中标则同企业其他产品清单内其他产品按报价代表品的降幅等比下调价格,形成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非代表品拟中选价格=非代表品基准价格×报价代表品中选价/报价代表品基准价。广东方案中,按企业报价折算为“统一代表品”的日均治疗费用作为“单位可比价”参与竞价。

降价并尽量维持原有市场

对于湖北方案,同竞价组降幅最大企业获得所有约定采购量,其他企业获得90%的量,差距较小。但未中标企业的量及非最低降幅企业剩余的10%作为待分配量,至少有30%将划给降幅最大企业,对于量的提升有较大帮助。采购量达到最大产能80%后停止采购除最低价中标企业之外的品种,其他各位次中标企业在分量规则上待遇等同。

对于广东方案的A组,一级报价中标获得相应市场,独家产品二级报价中标可以获得全部约定采购量,非独家产品二级报价中标将与B组中标企业一起分得A组非独家70%以外的采购量。第二梯级未中标的独家产品在完成一梯级对应的量之后由医疗机构进行备案采购,此举可减少独家产品强行替代的现象。

对比来看,虽然湖北和广东分量思路相去甚远,但是特点相近,都是旨在降价同时尽量维持原有市场。湖北方案中,降幅排名70%以后的企业可以通过议价中选并获得90%的量,实际上待分配量较少,此外其分量规则只针对同竞价组的产品,而AB组之间不会有较大的产品替代空间,也可以印证湖北方案希望维持原有市场的相对稳定。广东方案中,只有非独家的A组产品30%的份额用于分配,市场重构的空间很小;且独家产品即使没有得到第二梯级的量也可以在完成第一梯级的量之后与医疗机构进行备案采购,也体现广东方案尊重原有市场格局的特色。

此外,两联盟采购周期都是2年。湖北的约定采购量为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的预采购量的80%;而广东联盟的约定采购量等于联盟地区的预采购量,即联盟地区医疗机构所有申报的产品量将用于本次带量采购。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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