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从一起麦冬诉讼争议 看中药材合规销售

发布时间:2022-01-26 16:48:46作者:王涤非来源:医药经济报

最近的一则涉及中药材销售的法院判例,反映了当前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经营的现壮,值得思考。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简要案情是:原告(一位自然人)在网店购买了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一家企业)生产的罐装麦冬,产品标签标示“品名:麦冬;产地:四川某地;净含量:250克;功效:养阴润肺,益胃生津,清心除烦;用法:茶饮,煲汤,煲粥,入药”等。购买者以食品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按《食品安全法》予以赔偿。

本案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是,该麦冬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故判令上述企业给予原告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麦冬的生产企业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对“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作了扩张解释,本案产品的标签仅仅属于瑕疵,二审判决结果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留给我们的问题是:上述罐装的麦冬到底如何定性?它的标签标识合法吗?


“功能主治”是否等同“预防治疗功能”?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相关监管部门已认定上诉人(即某中药材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麦冬为中药材、农产品”,显然,本案麦冬的性质就排除了中药饮片。

麦冬,按《中国药典》一部的规定,它的功能主治是“养阴生津,润肺清心”,虽然企业标注“养阴润肺,益胃生津,清心除烦”与药典原文略有区别,但仍属于宣称了功能主治。“功能主治”是否等于“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等同,这也是中药有别于化学药的特点,需要视功能主治的具体表述而定。


麦冬可以当作普通食品吗?


其实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就是:麦冬可以当作普通食品吗?回答自然是否定的。查阅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文件发现,无论是早期卫生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还是之后的若干增补目录,均未将麦冬列入药食同源,同时也未列入新食品原料的类别。我们可得出结论:麦冬不能当作普通食品生产销售。 


产品标签是否合规?


当前,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理念,农产品与中药材之间并无实质区别,农产品只是有着三个未来发展方向的原料,它在经过一定加工后可以分化为食用、药用和兽用。

这个案件值得探讨的地方,是包装出售的产品标签上所标称的几个用法,前三个“茶饮,煲汤,煲粥”属于食品用途,而标称的第四个用法“入药”是药品用途。本案中的购买者选择了产品的食品性质标称来提起诉讼。笔者赞同二审法院的裁判结论:“养阴润肺,益胃生津,清心除烦”的表述不属于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甚至觉得连瑕疵也算不上。然而,二审结论是建立在麦冬是食品的基础之上,以合规的要求进行分析,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中麦冬并不能作为食品生产与销售,将不是食品属性的产品以食品预期提供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怎么说都是违法的;但同时,麦冬产品标签也标注了“入药”。生产商想表达的意思是否将麦冬当作药食同源物质销售不得而知,但站在一名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误导应该是成立的,其标识内容有悖于《食品安全法》。

关于法律对中药材的包装及标识规定,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来看,并不是针对终端销售产品的要求。所以,本案包装零售的中药材麦冬只要符合药品质量的要求,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采用包装形式,并不违法。


【结论】

综上分析,上述罐装的麦冬应定性为中药材而不是食品,它的标签标识中用法的前三项“茶饮,煲汤,煲粥”不具合规性。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