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17 15:52:39作者:孟令全(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来源:医药经济报
医药、医疗、医保像是三兄弟,三者的业务可以分开,但内在联系分不开,互联互通,三者合作则三利。
三医联动的医药生态体系,也是国家、省级层面相关政策的风向标。刚刚过去的2021年,属于三医联动的重要时刻和标志性影响事件有哪些?
医疗:“互联网+医疗”政策向零售端推进
“互联网+”国家战略推进,医改有序推动医药分开、分级诊疗政策落地。无论是疫情早期医疗资源紧张,催生了线上问诊,分担线下医院压力,还是助力医院大量慢性病群体用药,在网上续方买药,“互联网+医疗健康”大范围走进了公众生活。
“互联网+医疗健康”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突出作用,已经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良好发展态势。同时,“互联网+医疗健康”在很多医疗机构逐步从“可选项”变成“必选项”,从锦上添花变成雪中送炭。政策效益正在显现,无论是线上医药电商还是线下实体医药零售,都在积极通过“互联网+”寻求药品市场的新机会。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2021年10月底,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这是自2018年《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出台以来,主管部门针对互联网诊疗发布的细则文件。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
【点评】 以上规定表明国家在推动互联网医疗向实体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看齐。随着细则的落地,我国互联网医疗行业将从适度宽松型管理进入更规范的发展时代。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
2021年3月,国家卫健委发布《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点评】 2020年以来,疫情催化下,互联网医院蓬勃发展。零售药店也在建立自己的互联网医院,以便全面承接处方外流和医生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更加便利、专业、及时的诊疗服务。随着国家集采推进,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连锁药店需要落实集采中标价,实现与医院“同药同价”,销售利润承压。零售药店通过打通互联网医院业务,让消费者凭借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未来互联网医院或能成为处方外流背景下连锁药店新的业绩增长点。
省级层面出台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
2021年1月,湖北省印发《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处方调配、处方流转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调剂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及厂家应与实体医疗机构保持一致,销售价格参照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点评】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医院不得对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或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进行审核、配送及流转,相关药品不得纳入药品目录。湖北省也是首个对互联网医院开展药学服务单独提出管理办法的省份,在全国颇具示范意义。
医药:“互联网+医药”政策向跨境电商打开
扩张与退市均为常态
由于药品零售业在处方外流、慢性病、长处方、“双通道”等政策带来的机遇中,同时承受着药品价格不断降低挤压利润空间、医药电商竞争市场份额的严峻挑战,对连锁药店来说,一个明显的逻辑是:越扩张(规模越大),竞争力更强(抓住处方外流等机遇实现大发展)。这或是头部连锁、区域龙头努力做大做强的动力所在。此外,部分中小连锁企业在主动退市,在产业集中逐步提升的大背景下,扩张与退市均为常态。
线上处方药销售持续受关注
一年前,当《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时,相关内容持续受到行业关注,政策表示将有条件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但禁止销售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规定了第三方平台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做好药品配送质量管理等方面。2021年4月,《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指出,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
2020年底,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继续大力支持“互联网+”医药服务模式创新。各地相继推出“互联网+”医药服务模式,其中较为突出的探索,是将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品互联互通,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以便利患者取药复诊。
经过疫情洗礼,各大医药企业加深了布局,流通企业以医药服务为起点,率先投身医药新零售模式的探索和落地,形成了融合“DTP+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外流+慢病管理”为一体的患者服务平台,覆盖了针对患者不同的处方医药费场景。
场景一:DTP患者服务平台,为特殊患者提供特殊药品供应以及用药指导、病情追踪、随访服务等。
场景二:远程问诊服务平台,在患者到店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通过药店处方服务平台,为患者提供在线图文(视频)问诊服务,可由线上执业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帮助患者在药店购买处方药。
场景三:电子处方流转服务平台,将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流转到零售药店,为患者提供送药上门或到店取药服务。一般情况下,企业做不到每家互联网医院都自己承建,但每一家互联网医院的处方都有可能流转到处方平台,由该平台为患者提供用药服务。不管患者光顾的是该公司自建的互联网医院还是其他互联网医院,只要处方接到处方平台,都可以选择对应的药店开展服务。
场景四:慢病患者服务平台,为慢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数据采集、在线咨询、医患互动、在线续方、送药上门等专业慢病管理服务,方便患者复诊和取药。
跨境电商正当时
2021年5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51号)批准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1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的发布,意味着全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真正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实施方案》,试点期为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3年。根据要求,将建立试点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而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试点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目录,着重对多部门协同监管模式进行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构建安全、规范、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监管流程和风险防控机制。
医保:“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向药店倾斜
金华模式落地实施
2021年3月,金华正式开通“网订店送”医保结算,在金华参保的市民,可以访问支付宝首页-市民中心-医保专区,激活并绑定本人的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在线医保购药。或在淘宝、饿了么上搜索需要的药品,在标有“医保支付”的6家试点定点药店购买。该模式在浙江省尚属首创,金华也成为国内率先支持“网订店送”线上医保支付的城市。
【点评】 金华“网订店送”医保结算是由该市医保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在前期推行的浙江24小时网订店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医保电子凭证身份验证功能,医保个账结算模式的一次创新。
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建设,是以“药品线上浏览、在线支付、线下配送”为支撑的O2O模式,动员落实一批质量管理规范、有社会责任担当、守法意识强、信用等级良好的连锁药店,升级为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通过建设“网订店送”药房,让群众购药更加安全便捷,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群众外出就医购药,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缓解医疗机构防控压力。
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加速
2021年3月,国家多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将“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作为该方案的重要内容,“积极发展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大力推进互联网诊疗、电子处方流转、药品网络销售等服务”。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发展互联网医疗和药品销售,从技术、法规等基础条件方面已经基本成熟。
依托全国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外配处方流转相关工作模块的运用,实现提供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可以跨统筹地区流转,解决异地就医患者的取药难题。
【点评】 互联网售药的发展必将重塑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发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率的重要作用,同时,医保支付作为互联网诊疗中的关键一环,正在接入这一闭环。
2021年7月,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意见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举办。文件提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系统与医院、药店的全面对接。在业内看来,全国医保信息平台落地运行是实现“网上购药,医保在线支付”的最大保证,实现医保信息共享,才能进一步实现处方流转。医保信息平台既是政策“大礼包”,也是改革“任务书”。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已进入冲刺阶段,将加速处方外流,各大连锁药店积极布局,往承接处方外流的方向发力。
小结<<<
在互联网医院的处方外流、药品“双通道”、长处方、医保支付改革等政策组合拳下,医药零售市场进一步扩容,并在内功上下功夫,推进医药新零售发展。
医药电商并非只把药房搬到线上,也不只是流量的入口,这是在新的市场增量下构建的一个全新的市场。有业界人士分析,消费者需求已发生重要变化,从找药、找便宜药,到用药及时性,再到寻求专业化的用药服务。这就要从需求角度,为消费者提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需要“医+药+保”的全生态产业链协同布局,医药生态“三驾马车”齐头并进。
★★★ 相关 ★★★
跨境电商试点政策
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同意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借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六大体系”“两个平台”的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2018年7月,国务院会议决定新设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涉及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22个城市新设跨境综合试验区。至此,共有三批35个城市和地区被批准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先行先试范式
2019年1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19〕518号)文件精神,《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这是我国跨境电商政策在涉及医药产品方面的破冰。
1.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为试点工作的综合统筹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自身相关联的其他企业提供跨境医药产品网络交易、通关、仓储、配送等服务,但不得直接参与跨境医药产品销售。
2.入驻企业 指通过试点企业向境内销售跨境医药产品的境外医药产品经营企业,除境内个人消费者以外,不得向境内任何企业、其他单位销售境外医药产品。特别强调零售面向个人消费者。3.存储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在天竺综保区内具备符合跨境医药产品存储条件仓库,仓库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并配备与试点规模、产品数量和质量特性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满足跨境医药产品的合理、安全储配。
4.信息追溯 跨境医药产品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交易记录应当保存至跨境医药产品有效期后2年,但不得少于5年,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2021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允许具备条件的自贸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门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增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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