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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必治注射液注销注册证书 中药“僵尸”批文加速清理

发布时间:2022-01-17 15:46:38作者:本报记者 张松来源:医药经济报

1月1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注销莲必治注射液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2022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对莲必治注射液开展了上市后评价。经评价,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停止莲必治注射液在我国的生产、销售、使用,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已上市销售的产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召回,召回产品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加速启动上市后再评价

早在2005年3月,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就组织召开了莲必治注射液安全性问题专家讨论会,就该品种临床使用、安全性情况、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有关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进行了讨论。同年5月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8期)中,莲必治注射液具有引起急性肾功能损害的风险被重点提及。2006年11月,莲必治注射液被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

淘汰存在疗效、安全性方面问题的药品,是药监部门近年的工作重心之一。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邓勇指出,莲必治注射液作为穿心莲内酯的一个制剂,临床已较少使用,遭淘汰的可能原因是疗效不确切或者不良反应严重,并且有更好的药品可以替代。“上市后再评价制度从专业性角度,对该中成药的疗效安全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类似这类药物,如果具有较强可替代性,被淘汰是应有之义。从市场竞争角度来看,如果产品不是独家品种,疗效和安全性又无相应保障,其在市场中也难有生存力。”

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问题一直饱受争议,在暨南大学药学院岭南传统中药研究中心主任曹晖看来,从2006年的鱼腥草注射液事件开始,中药注射剂的不良反应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热点。但需要指出的是,中药注射剂治疗时可能与抗生素合并,直接静脉滴注使用。早期获批的中药注射剂受制于当时的研发水平,中药提取物的成分并不清晰。而静脉注射又对注射剂的热源控制等因素有着较高要求,因此彼时中药注射剂的给药方式基本是肌内注射,很少静脉给药。

很多中药注射剂的不良反应并不是由药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而是使用不当或临床配伍的联合给药导致。曹晖强调,这需要业内作出明确区分。“如果药物不良反应确实是由药物本身造成,如莲必治注射液存在能够引起肾功能损害的安全风险,业界必须坚决支持其退市,因为与疼痛、发热等轻症的不良反应相比,肾衰是不可逆转的。

莲必治注射液退市可能会让所有以穿心莲内酯为母核化合物的一系列注射剂受到关注,药企应当重视相关品种的上市后再评价。” 

建立优胜劣汰市场机制

在莲必治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前,已有不少中药企业主动注销中成药产品,如贵州拜特制药的丹参川芎嗪注射液等。

受医保支付限制、辅助用药目录、按病种付费等政策影响,在临床占据较高医保费用的中药注射剂品种将受到重点监控。曹晖坦言,丹参川芎嗪注射液等昔日临床大品种当前可能并无太多销量。现存的百余个中药注射剂很多都是“僵尸”批文,市场销售的活跃品种约30多个,莲必治注射液的相关生产厂家也早就不再生产该品种。不再生产或生产也无多少利润,这可能是相关中药企业主动撤销批文的重要原因。

业界普遍认为,中成药服用方便、疗效确切。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在中成药领域还未充分发挥作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药学部吴剑坤在近期召开的中成药产业发展战略专题研讨会指出,现阶段的中成药领域缺少自然淘汰机制,很少有相同适应症的新药出现即对原药品形成替代。“随着中成药品种和批准文号的不断积累,管理难度增加,非常不利于产业发展,急需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谈及如何确立中成药的淘汰机制,曹晖指出,对于原料涉及珍稀濒危中药资源的中成药品种,国家有严格的管控,药企无法跨越这条红线,这是自动淘汰的机制。此次国家药监局从行政角度注销一些安全性隐患较大的品种生产批文,也是一种淘汰机制,但例子较少。事实上,能否淘汰某个中成药需要经过上市后再评价,相当于对品种进行临床Ⅳ期研究。“按照新药研发的周期链条,Ⅳ期临床是指在药物批准上市后观察大样本的真实世界研究数据。但中成药目前还未建立起相对成熟的药物警戒制度,未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建议加快中成药上市后再评价,从资源评估、临床价值等维度建立评价标准,实现中成药新批和淘汰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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