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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飞检 迈向制度化规范化

发布时间:2021-12-15 14:45:21作者:徐毓才来源:医药经济报

日前,国家医保局发布公告对《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飞行检查简称飞检,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部门实施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可以发现被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飞检”不能乱“飞”

2018年3月医保局设立后,为了有效解决医保基金使用不规范甚至骗保问题,加大了打击骗保的力度,飞行检查与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一起被作为多形式相结合的医保基金检查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

此后,国家医保局先后组织了多批次医保飞行检查,2021年12月8日国家医保局通报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时提出,2018年至2021年10月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约234万家次,处理约100万家次,累计追回医保基金约506亿元,并决定将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再延长一年。

由此可见,医保飞行检查威力巨大,效果显著。

但在飞检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过多过滥,国省在飞检,市县也在飞检;二是飞检人员专业性欠缺。也许正是基于此,《意见稿》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出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

一是明确飞检实施部门

除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可以组织飞检,其他部门不能组织飞检。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事先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强调飞检的专业性

《意见稿》要求,飞行检查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和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熟悉医保、医疗、医药、财务、信息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

三是设定飞检的启动条件

《意见稿》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实施飞行检查:(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二)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三)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四是给飞检实施定下规矩

《意见稿》在“检查”一章就飞检实施做出了规定。《意见稿》规定,飞行检查组应当制定飞行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重点、方式、程序等,主动研判风险,视情提出防控预案。

五是对飞检发现问题分类处理

《意见稿》规定,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反馈的涉嫌违法违规情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依“法”使用医保基金

尽管医保部门正在努力改进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制定《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着力使医保飞检更加有法可依,但目前医保基金使用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因此,医疗机构在依“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方面也应该努力。

12月8日,国家医保局通报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决定将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再延长一年。同一天,国家医保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列举了以下三种:

一是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住院、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二是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耗材,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药机构提供医保结算;盗刷医保凭证非法获利。

三是其他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而在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中也提出,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医保基金监管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也有更加具体明细的要求。

总之,医保基金是救命钱、保命钱,任何人都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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